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緝字第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吳雅文
- 選任辯護人
- 葉恕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緝字第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雅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雅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其於108 年1 月9 日收受判決後雖於108 年1 月19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