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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呂世文陳郁融李敬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緝字第7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吳雅文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緝字第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雅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雅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其於108 年1 月9 日收受判決後雖於108 年1 月19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7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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