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呂如琦、何宗霖、許自瑋
- 當事人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雲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被 告 葉雲照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7 年度金訴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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