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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蕭世昌徐漢堂洪瑋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告
曾省富
原告
曾洪富
原告
曾澣富
原告
曾日富
原告
曾玉鳳
原告
曾玉美
原告
鍾國豐
原告
鍾淑蕙
原告
鍾淑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未提出委任狀)
被告
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璧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40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對同案被告楊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楊璧甄為本院通緝中,以致刑事判決尚未宣判,故由本院另行處理;原告對綽號「啟東兄」之男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對徐先生之成年男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其餘同案被告則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另若原告地址有所變更,請務必儘速通知本院,以免權益受損,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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