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徐朝淵 徐廷政 徐廷治 徐廷君 徐葉金妹住桃園市○○區○○里○○路00號 被 告 黃世鎮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13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徐朝淵等人對被告黃世鎮及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