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劉家祥、黃柏嘉、游紅桃
- 當事人鍾永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永能 黃彰敏 上列二人之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776號、94年度偵字第4951號、94年度偵字第6424號、94年度偵字第6425號、94年度偵字第6505號、94年度偵字第7121號、94年度偵字第8453號、94年度偵字第8464號、94年度偵字第8474號、94年度偵字第8878號、94年度偵字第9311號、94年度偵字第9312號、94年度偵字第9959號、94年度偵字第9961號、94年度偵字第9962號、94年度偵字第10614 號、94年度偵字第11298 號、94年度偵字第11300 號、94年度偵字第11301 號、94年度偵字第00000 號、94年度偵字第17862 號、94年度偵字第18680 號、94年度偵字第19014 號、94年度偵字第20019 號、94年度偵字第00000 號、95年度偵字第1209號、95年度偵字第1210號、95年度偵字第1212號、95年度偵字第1213號、95年度偵字第1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鍾永能、黃彰敏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錦」、「阿木」、「阿吉」等人佯稱援助交際或擄人勒贖等詞,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而詐取財物,並自民國93年9 月間某日起,至94年2 月22日止,鍾永能、黃彰敏以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錦」、「阿木」、「阿吉」等人以每月月薪新台幣(下同)5 萬元之代價,與紀育民(通緝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為常業之犯意聯絡,由鍾永能、黃彰敏先以不詳方式收購存摺、提款卡、身份證影本、提款密碼等物品,轉由綽號「阿錦」、「阿木」、「阿吉」等人將該等物品交付與紀育民,致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入如起訴書附表四所示指定帳號後,鍾永能、黃彰敏隨即指示「阿錦」、「阿木」、「阿吉」等人將贓款提出並轉交予紀育民,嗣記育民收受後,鍾永能、黃彰敏另指示紀育民於起訴書附表五所示之時間,至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桃園縣中壢區(現已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境內金融機構,以在匯款單上偽簽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名義之人偽造文書後,再將該等偽造之匯款單及現金交付與櫃檯人員匯入鍾永能、黃彰敏所指定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之帳戶輾轉將詐欺所得匯往海外,並恃此維生。嗣於94年2 月22日13時45分許,紀育民在桃園縣中壢區(現已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自立二街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得帳冊4 本、記事本4 本、電話卡3 張、林建章印章1 枚、NOKIA 行動電話3 支、匯款單9 張、記帳單、起訴書附表六所示之存摺29本及現金220 萬8,000 元等物。因認被告鍾永能、黃彰敏2 人所為,均係犯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及行為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3 項第1 項之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為常業罪嫌,並認被告2 人所犯上開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請各從一重之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之罪嫌論處云云。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鍾永能、黃彰敏2 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追訴權,因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內未起訴而消滅。比較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追訴權1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之規定明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前揭法文之說明,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時效的停止進行及期間計算等,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三、次按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刑法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4 分之1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8 號解釋意旨參照),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即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至所謂實施偵查者,係指檢察署收受警局移送書或告訴、告發之日起為檢察官發動偵查權之時而言(最高法院82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若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遲未將案卷送交法院,使案件繫屬於法院,此段偵查終結後至案件實際繫屬法院之期間即與未行使追訴權無異,追訴權時效應繼續進行,否則檢察官若遲未將案卷送交法院,而追訴權時效亦無法進行,則與被告之時效利益有違(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被告鍾永能、黃彰敏於93年9 月間起,至94年2 月22日同案被告紀育民為警查獲時止,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與行為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3 項、第1 項之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為常業罪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議決參照)查被告鍾永能、黃彰敏2 人行為後,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業已於94年修正時刪除,而失其效力,本案被告鍾永能、黃彰敏所為構成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要件之上開多次犯行,如依修正後刑法規定,即應各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普通詐欺罪後再按數罪分論併罰,定其執行刑。惟揆之行為時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之普通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前之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則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如適用修正後刑法論處,其刑度顯較適用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 0條常業詐欺罪為重,亦即本件應以適用較有利於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論處。 五、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鍾永能、黃彰敏2 人所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嫌云云,該罪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又本案係於94年4 月19日收案(見偵字第7121號卷之收文日期章戳)、同月20日偵查分案,94年11月30日提起公訴以終結偵查,此有被告鍾永能、黃彰敏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自94年4 月19日起至同年11月29日止之偵查期間共7 月11日,追訴權時效應停止進行。而本案係於95年1 月16日繫屬於本院,被告於鍾永能、黃彰敏於本院審理期間逃匿,本院於95年8 月11日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3 項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期間達於時效期間4 分之1 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規定,是本件追訴權時效因通緝有2 年6 月停止進行,是自本院受理本案日起至發布通緝日止(即95年1 月16日至同年8 月11日,共計6 月又26日),再加計前述2 年6 月之停止進行期間,審理期間之停止進行期間共3 年26日。而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4年2 月22日,是加計追訴權時效10年,及因偵查、審理而停止之期間,分別為7 月11日、3 年又26日,是本案追訴權時效完成日應為107 年10月29日。從而,本案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六、又公訴意旨復認被告鍾永能、黃彰敏2 人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因認被告2 人另涉犯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第3 項之洗錢罪嫌。惟按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項所列舉之重大犯罪罪名,為配合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名之刪除,將其自本法重大犯罪之列刪除。迨至96年7 月11日本法全文修正時,因鑒於詐欺罪之犯罪者極易將犯罪所得以掩飾或隱匿等方式將之洗錢得逞,其中以利用匯款或轉帳方式之詐欺集團尤為猖獗,且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 ering )亦建議各國應將詐欺罪納入為洗錢之前置犯罪,始於第3 條第2 項第1 款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罪,其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並自公布日施行。是95年7 月1 日至96年7 月12日止有關詐欺所得五百萬元上之洗錢行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應不為罪;而96年7 月13日施行之新法,並非於廢止常業詐欺為重大犯罪罪名之同日修正公布,自不該當於刑法第2 條第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其不能溯及既往為適用,乃屬當然。從而95年6 月30日以前所犯因常業詐欺重大犯罪之洗錢行為,則因犯罪構成之要件,已有變更,依修正前之舊法雖有刑罰之明文,但修正後之新法,已無刑罰之規定,自屬於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此與法律廢止前後,不論依行為時法、中間法及裁判時法,被告之行為均有刑罰規定,而生新舊法律規定比較適用問題者有別。從而95年6 月30日以前所犯因常業詐欺重大犯罪之洗錢行為,因犯罪構成之要件,已有變更,依修正前之舊法雖有刑罰之明文,但修正後之新法,已無刑罰之規定,自屬於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2117號意旨參照)是被告鍾永能、黃彰敏另涉犯洗錢防制法部分,據上所述,因其等行為後,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按諸前揭規定,原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常業詐欺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免訴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條、第307 條,刑法施刑法第8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附表四: 紀育民被害人一覽表: ┌───┬──────┬────┬─────────────┬────────────────────┐ │被害人│時 間│被害金額│ 匯入帳戶 │詐 騙 模 式│ ├───┼──────┼────┼─────────────┼────────────────────┤ │黃彥博│94年02月19日│225000元│廖孫仁華 │在報紙刊登色情廣告,俟黃彥博與之聯繫,即│ │ ├──────┼────┤誠泰銀行北投復興崗分行 │以確認身分為由要求黃彥博至金融機構ATM依 │ │ │94年02月22日│150000元│0000000000000號 │其指示操作,經黃彥博至高雄縣高雄市農會 │ │ ├──────┼────┤ │ATM依指示操作並發現其帳戶內之現金遭轉出 │ │ │94年02月23日│200100元│ │後,復以黃彥博破壞電腦網路為由要求黃彥博│ │ ├──────┼────┼─────────────┤繼續依其指示操作,致黃彥博陷於錯誤多次在│ │ │94年02月19日│ 99982元│林巧敏 │金融機構ATM依指示操作而遭騙。 │ │ ├──────┼────┤華南銀行永和分行 │ │ │ │94年02月22日│ 99982元│000000000000號 │ │ │ ├──────┼────┤ │ │ │ │94年02月22日│ 99982元│ │ │ │ ├──────┼────┼─────────────┤ │ │ │94年02月19日│ 94221元│賴安倫 │ │ │ ├──────┼────┤誠泰銀行南勢角分行 │ │ │ │94年02月21日│ 81100元│000000000000號 │ │ │ ├──────┼────┤ │ │ │ │94年02月21日│ 75000元│ │ │ │ ├──────┼────┤ │ │ │ │94年02月22日│150000元│ │ │ │ ├──────┼────┤ │ │ │ │94年02月23日│200100元│ │ │ │ ├──────┼────┤ │ │ │ │94年02月23日│ 19000元│ │ │ ├───┼──────┼────┼─────────────┼────────────────────┤ │張松濤│94年02月20日│ 34987元│林巧敏 │在報紙刊登援交訊息,俟張松濤與之聯繫,即│ │ │ │ 12982元│華南銀行永和分行 │佯稱欲與張松濤見面,迨張松濤依約前往後,│ │ │ │ 25982元│000000000000號 │復以電話與張松濤聯繫要求其至臺南縣永康市│ │ │ │ │ │南臺科技大學附近之臺新銀行ATM依其指示操 │ │ │ │ │ │作以確認身分,致張松濤陷於錯誤而遭騙。 │ ├───┼──────┼────┼─────────────┼────────────────────┤ │張兆廷│94年02月21日│ 94221元│李玉楣 │在網路聊天室與張兆廷談及援交並相約見面,│ │ │ │ │上海商銀龍山分行 │俟張兆廷依約前往,即要求張兆廷至金融機構│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TM依其指示操作以確認身分,致張兆廷陷於 │ │ │ │ │ │錯誤而在竹縣○○市○○路○段000號慶豐銀 │ │ │ │ │ │行ATM依指示操作而遭騙。 │ ├───┼──────┼────┼─────────────┼────────────────────┤ │蔡春龍│94年02月21日│ 23456元│賴安倫 │在報紙上刊登援交訊息,俟蔡春龍與之聯繫,│ │ │ │ │萬泰銀行中和分行 │即以確認身分為由,要求蔡春龍至金融機構 │ │ │ │ │000000000000號 │ATM依其指示操作,致蔡春龍陷於錯誤而前往 │ │ │ │ │ │高雄縣岡山鎮華僑銀行ATM依指示操作而遭騙 │ │ │ │ │ │。 │ ├───┼──────┼────┼─────────────┼────────────────────┤ │鍾明哲│94年02月21日│ 1100元│賴安倫 │在網路聊天室刊登援交訊息,俟鍾明哲與之聯│ │ │ │ 92292元│第一銀行永和分行 │繫並依約抵達見面地點,即以電話佯稱欲查驗│ │ │ │ │00000000000號 │身分而要求鍾明哲至金融機構ATM依其指示操 │ │ │ │ │ │作,迨鍾明哲至臺北市士林夜市郵局ATM其指 │ │ │ │ │ │示操作並發現其帳戶內之現金遭轉出後,復以│ │ │ │ │ │欲退還鍾明哲遭轉出之現金為由,要求鍾明哲│ │ │ │ │ │至土地銀行開設具有語音轉帳及約定轉帳功能│ │ │ │ │ │之帳戶,並要求鍾明哲將其所有之華南銀行蘆│ │ │ │ │ │洲分行帳戶內之現金轉到上開之土地銀行之帳│ │ │ │ │ │戶內,致鍾明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而遭騙│ │ │ │ │ │。 │ ├───┼──────┼────┼─────────────┼────────────────────┤ │劉瀚聲│94年02月21日│ 99987元│戴貴如 │在網路上刊登援交訊息,俟劉瀚聲與之聯繫,│ │ │ │ │臺新銀行板橋分行 │即以確認身分為由,要求劉瀚聲至金融機構 │ │ │ │ │00000000000000號 │ATM依其指示操作,致劉瀚聲陷於錯誤而前往 │ │ │ │ │ │嘉義縣嘉義市民生北路中國信託ATM依指示操 │ │ │ │ │ │作而遭騙。 │ ├───┼──────┼────┼─────────────┼────────────────────┤ │陳祺宗│94年02月22日│ 35972元│賴安倫 │在報紙刊登色情廣告,俟陳祺宗與之聯繫,即│ │ │ │ │第一銀行永和分行 │要求陳祺宗至金融機構ATM依其指示操作,迨 │ │ │ │ │00000000000號 │陳祺宗陷於錯誤而至臺北縣三重市永安北路二│ │ │ ├────┼─────────────┤段全家便利商店ATM依指示操作並發現其帳戶 │ │ │ │ 12043元│賴安倫 │內之現金遭轉出後,復佯稱欲退還陳祺宗遭轉│ │ │ │ │萬泰銀行中和分行 │出之現金,致陳祺宗再次陷於錯誤而在同縣市│ │ │ │ │000000000000號 │三和路彰化銀行ATM依指示操作而遭騙。 │ ├───┼──────┼────┼─────────────┼────────────────────┤ │萬來鈞│94年02月22日│ 60000元│賴安倫 │在報紙上刊登援交訊息,俟萬來鈞與之聯繫並│ │ │ │ │萬泰銀行中和分行 │相約會面地點,即以電話表示欲查驗身分而要│ │ │ │ │000000000000號 │求萬來鈞至金融機構ATM依其指示操作,致萬 │ │ │ │ │ │來鈞陷於錯誤而至臺南縣永康市華南銀行依指│ │ │ │ │ │示操作而遭詐騙。 │ ├───┼──────┼────┼─────────────┼────────────────────┤ │黃麗香│94年02月22日│100000元│謝文鋒 │以電話向黃麗香佯稱其子因替人擔保欠債而遭│ │ │ │ │中華郵政蘆竹山腳郵局 │渠等押走,需匯款始放人,致黃麗香陷於錯誤│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而在高雄縣大社鄉大社郵局以現金匯款而遭騙│ │ │ │ │ │。 │ ├───┼──────┼────┼─────────────┼────────────────────┤ │陳智勇│94年02月23日│ 94223元│李玉楣 │在報紙上刊登性交易之廣告,俟陳智勇與之聯│ │ │ │ │中國信託正義分行 │繫,即要求陳智勇先行匯款,致陳智勇陷於錯│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誤而在屏東縣境內某郵局匯款而遭騙。 │ ├───┼──────┼────┼─────────────┼────────────────────┤ │侯富寧│94年02月23日│12336元 │賴安倫 │在網路聊天室上刊登援交訊息,俟侯富寧與之│ │ │ │10398元 │萬泰銀行中和分行 │聯繫並抵達約定之會面地點,隨即以電話表示│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欲查驗身分而要求侯富寧至金融機構ATM依其 │ │ │ │ │ │指示操作,致侯富寧陷於錯誤而至臺中縣臺中│ │ │ │ │ │市逢甲大學附近之萬泰銀行持柯彥旭、侯壽之│ │ │ │ │ │金融卡依指示操作而遭詐騙。 │ ├───┼──────┼────┼─────────────┼────────────────────┤ │陳昆輝│94年02月28日│ 86000元│廖世傑 │在網路聊天室上刊登援交訊息,俟陳昆輝與之│ │ │ │ 14000元│臺北國際商銀南崁分行 │聯繫,即表示欲查驗身分而要求陳昆輝至金融│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機構ATM依其指示操作,致陳昆輝陷於錯誤而 │ │ │ │ │ │至臺中縣臺中市SOGO百貨附近之提款機依指示│ │ │ │ │ │操作,並以陳昆輝破壞電腦系統而要求陳昆輝│ │ │ │ │ │繼續依指示操作,致陳昆輝陷於錯誤而遭詐騙│ │ │ │ │ │。 │ ├───┼──────┼────┼─────────────┼────────────────────┤ │林奕甫│94年03月02日│13686元 │黃雨軒 │在網路上刊登援交訊息,俟林奕甫與之聯繫,│ │ │ │25699元 │誠泰銀行龍山分行 │即以欲與林奕甫帳戶電腦連線為由,要求林奕│ │ │ │ │00000000000號 │甫至金融機構ATM依其指示操作,並於林奕甫 │ │ │ │ │ │在臺北縣新莊市郵局ATM依指示操作且發現帳 │ │ │ │ │ │戶內之現金遭轉出後,佯稱電腦出現問題,要│ │ │ │ │ │求林奕甫繼續依其指示操作,致林奕甫陷於錯│ │ │ │ │ │誤而在臺北市和平東路郵局ATM依指示操作而 │ │ │ │ │ │遭騙。 │ └───┴──────┴────┴─────────────┴────────────────────┘ 附表五: 紀育民匯款帳號一覽表 一、臺灣土地銀行白河分行王秀如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0月29日│林 建 志│遠東商銀中壢分行 │ 400000元│ ├──────┼─────┼───────────┼─────┤ │93年10月29日│林 建 志│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 400000元│ ├──────┼─────┼───────────┼─────┤ │93年10月29日│林 建 志│中華郵政中壢南園分行 │ 200000元│ ├──────┼─────┼───────────┼─────┤ │93年11月15日│林 建 志│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 420000元│ ├──────┼─────┼───────────┼─────┤ │93年11月15日│林 建 志│臺北國際商銀中壢分行 │ 400000元│ ├──────┼─────┼───────────┼─────┤ │93年11月15日│林 建 志│新竹企銀內壢分行 │ 400000元│ ├──────┼─────┼───────────┼─────┤ │93年11月15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 400000元│ ├──────┼─────┼───────────┼─────┤ │93年11月15日│林 建 志│遠東商銀中壢分行 │ 400000元│ ├──────┼─────┼───────────┼─────┤ │94年01月04日│古 少 中│陽信銀行中壢分行 │ 400000元│ ├──────┼─────┼───────────┼─────┤ │94年01月04日│曾 啟 銘│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 400000元│ └──────┴─────┴───────────┴─────┘ 二、華南商銀臺南分行陳慧華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2月02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 300000元│ ├──────┼─────┼───────────┼─────┤ │93年12月02日│林 建 志│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 393700元│ └──────┴─────┴───────────┴─────┘ 三、陽信商銀石牌分行吳玉惠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2月06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467000元 │ └──────┴─────┴───────────┴─────┘ 四、合作金庫和美分行宋述仙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2月07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300000元 │ └──────┴─────┴───────────┴─────┘ 五、華南銀行清水分行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號帳 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1月22日│林 建 志│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22日│林 建 志│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300000元 │ ├──────┼─────┼───────────┼─────┤ │93年11月22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300000元 │ └──────┴─────┴───────────┴─────┘ 六、臺北國際商銀內湖分行鍾謹鴻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1月16日│林 建 志│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22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300000元 │ ├──────┼─────┼───────────┼─────┤ │93年11月22日│林 建 志│臺北企銀內灣分行 │300000元 │ └──────┴─────┴───────────┴─────┘ 七、嘉義第三信用合作社賴鄭勤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1月23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23日│林 建 志│新竹商銀東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23日│林 建 志│第一商銀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23日│林 建 志│臺北國際商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八、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劉惟貞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1月29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29日│林 建 志│富邦商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29日│林 建 志│華僑銀行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王來成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1月29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121410元 │ ├──────┼─────┼───────────┼─────┤ │93年11月29日│林 建 志│華僑商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十、臺中商銀和美分行歐雷諾精密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1月17日│林 建 志│臺北國際商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17日│林 建 志│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392000元 │ ├──────┼─────┼───────────┼─────┤ │93年11月17日│林 建 志│遠東商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17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2月24日│古 少 中│大眾銀行中壢分行 │450000元 │ └──────┴─────┴───────────┴─────┘ 十一、交通銀行臺南分行楊清雲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09月29日│歐 國 民│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09月29日│歐 國 民│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09月29日│歐 國 民│臺灣企銀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09月29日│歐 國 民│新竹商銀東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09月29日│歐 國 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0月08日│顏 旭 亮│國泰世華銀行延平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0月08日│顏 旭 亮│臺灣銀行內壢分行 │450000元 │ ├──────┼─────┼───────────┼─────┤ │93年10月08日│顏 旭 亮│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450000元 │ ├──────┼─────┼───────────┼─────┤ │93年10月08日│顏 旭 亮│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0月08日│顏 旭 亮│玉山商銀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0月08日│顏 旭 亮│富邦商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0月13日│顏 旭 亮│新竹商銀東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0月13日│顏 旭 亮│玉山商銀中壢分行 │450000元 │ ├──────┼─────┼───────────┼─────┤ │93年10月13日│顏 旭 亮│聯邦商銀內壢分行 │450000元 │ ├──────┼─────┼───────────┼─────┤ │93年10月13日│顏 旭 亮│臺灣銀行內壢分行 │450000元 │ ├──────┼─────┼───────────┼─────┤ │93年11月18日│黃 銘 傑│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18日│林 建 志│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18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18日│林 建 志│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18日│林 建 志│臺灣企銀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1月19日│林 建 志│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255000元 │ ├──────┼─────┼───────────┼─────┤ │93年12月08日│林 建 志│臺灣銀行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2月08日│林 建 志│臺灣企銀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2月08日│黃 銘 傑│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300000元 │ ├──────┼─────┼───────────┼─────┤ │93年12月08日│林 建 志│新竹商銀東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2月09日│林 建 志│新竹商銀中壢分行 │450000元 │ ├──────┼─────┼───────────┼─────┤ │93年12月09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450000元 │ ├──────┼─────┼───────────┼─────┤ │93年12月09日│林 建 志│臺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 │476000元 │ ├──────┼─────┼───────────┼─────┤ │93年12月10日│林 建 志│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 │490000元 │ ├──────┼─────┼───────────┼─────┤ │93年12月10日│林 建 志│臺灣銀行內壢分行 │485000元 │ ├──────┼─────┼───────────┼─────┤ │93年12月10日│林 建 志│臺灣企銀內壢分行 │485000元 │ ├──────┼─────┼───────────┼─────┤ │93年12月10日│林 建 志│新竹商銀中壢分行 │485000元 │ ├──────┼─────┼───────────┼─────┤ │93年12月10日│林 建 志│陽信商銀中壢分行 │485000元 │ ├──────┼─────┼───────────┼─────┤ │93年12月10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485000元 │ └──────┴─────┴───────────┴─────┘ 十二、合作金庫迴龍分行蘇素靜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1月29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400000元 │ ├──────┼─────┼───────────┼─────┤ │93年12月07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300000元 │ └──────┴─────┴───────────┴─────┘ 十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凱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號 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2月02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450000元 │ ├──────┼─────┼───────────┼─────┤ │93年12月02日│林 建 志│遠東商銀 │450000元 │ ├──────┼─────┼───────────┼─────┤ │93年12月02日│林 建 志│新竹企銀 │456300元 │ ├──────┼─────┼───────────┼─────┤ │93年12月02日│林 建 志│國泰世華銀行 │450000元 │ └──────┴─────┴───────────┴─────┘ 十四、華南銀行仁德分行林毅諭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2月06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470000元 │ └──────┴─────┴───────────┴─────┘ 十五、遠東國際銀行武陵分行李明仁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1月17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300000元 │ └──────┴─────┴───────────┴─────┘ 十六、彰化銀行松山分行楊明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2月13日│林 建 志│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440000元 │ ├──────┼─────┼───────────┼─────┤ │93年12月20日│古 少 中│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470000元 │ └──────┴─────┴───────────┴─────┘ 十七、臺灣中小企銀屏東分行上聖農產加工廠00000000000號帳 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1月30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300000元 │ ├──────┼─────┼───────────┼─────┤ │93年11月30日│林 建 志│新竹企銀內壢分行 │300000元 │ ├──────┼─────┼───────────┼─────┤ │93年12月13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300000元 │ ├──────┼─────┼───────────┼─────┤ │93年12月13日│林 建 志│臺北企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十八、彰化銀行土城分行蕭金漢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3年11月30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300000元 │ └──────┴─────┴───────────┴─────┘ 十九、臺灣企銀蘇澳分行游鳳玉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4年02月21日│曾 啟 銘│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400000元 │ ├──────┼─────┼───────────┼─────┤ │94年02月21日│李 明 宗│玉山銀行 │200000元 │ ├──────┼─────┼───────────┼─────┤ │94年02月21日│古 少 中│陽信商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二十、臺灣企銀和美分行陳長法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 │94年02月21日│曾 啟 銘│誠泰銀行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94年02月21日│李 明 宗│玉山銀行 │400000元 │ ├──────┼─────┼───────────┼─────┤ │94年02月21日│黃 銘 傑│新竹商銀北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94年02月21日│呂 奇 霖│大眾銀行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94年02月21日│古 少 中│陽信商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 二十一、中華郵政馬公中正路分行劉倩妏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93年12月07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389900元│ └──────┴─────┴───────────┴────┘ 二十二、彰化銀行臺北分行華源昌商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93年12月27日│古 少 中│新竹商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二十三、中國信託仁愛分行曜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93年12月29日│古 少 中│新竹商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二十四、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李素珍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93年12月30日│曾 啟 銘│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600000元│ ├──────┼─────┼───────────┼────┤ │93年12月30日│古 少 中│新竹國際商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二十五、華南銀行東高雄分行王銘文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94年02月21日│曾 啟 銘│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400000元│ └──────┴─────┴───────────┴────┘ 二十六、合作金庫大發分行李英周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93年11月29日│林 建 志│新竹國際商銀 │150300元│ ├──────┼─────┼───────────┼────┤ │93年11月29日│林 建 志│陽信商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二十七、臺灣中小企銀北港分行李錫棋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93年12月06日│林 建 志│新竹商銀中壢分行 │339928元│ ├──────┼─────┼───────────┼────┤ │93年12月16日│古 少 中│中華商銀中壢分行 │450000元│ ├──────┼─────┼───────────┼────┤ │93年12月16日│古 少 中│新竹商銀環北分行 │445000元│ └──────┴─────┴───────────┴────┘ 二十八、華南銀行臺南分行莊淑如000000000000號帳戶 ┌──────┬─────┬───────────┬────┐ │時 間│冒用名義人│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 │93年11月12日│林 建 志│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 40000元│ ├──────┼─────┼───────────┼────┤ │93年11月12日│林 建 志│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400000元│ ├──────┼─────┼───────────┼────┤ │93年11月12日│林 建 志│遠東商銀中壢分行 │400000元│ ├──────┼─────┼───────────┼────┤ │93年11月12日│林 建 志│第一商銀內壢分行 │300000元│ ├──────┼─────┼───────────┼────┤ │93年11月12日│林 建 志│新竹商銀東內壢分行 │400000元│ ├──────┼─────┼───────────┼────┤ │93年11月12日│林 建 志│臺灣中小企銀內壢分行 │400000元│ ├──────┼─────┼───────────┼────┤ │93年11月15日│林 建 志│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360000元│ ├──────┼─────┼───────────┼────┤ │93年12月10日│林 建 志│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 │460000元│ ├──────┼─────┼───────────┼────┤ │93年12月10日│林 建 志│臺灣中小企銀內壢分行 │470000元│ ├──────┼─────┼───────────┼────┤ │93年12月10日│林 建 志│新竹商銀中壢分行 │470000元│ ├──────┼─────┼───────────┼────┤ │93年12月10日│林 建 志│中國農民銀行中壢分行 │470000元│ ├──────┼─────┼───────────┼────┤ │93年12月10日│林 建 志│陽信商銀中壢分行 │460000元│ ├──────┼─────┼───────────┼────┤ │93年12月10日│林 建 志│臺北國際商銀中壢分行 │200000元│ ├──────┼─────┼───────────┼────┤ │93年12月10日│黃 銘 傑│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470000元│ ├──────┼─────┼───────────┼────┤ │94年01月31日│古 少 中│陽信銀行中壢分行 │379000元│ ├──────┼─────┼───────────┼────┤ │94年01月31日│古 少 中│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378000元│ ├──────┼─────┼───────────┼────┤ │94年01月31日│呂 奇 霖│新竹商銀北中壢分行 │378000元│ └──────┴─────┴───────────┴────┘ 附表六: 紀育民查獲物品一覽表: 一、查獲存摺一覽表: ┌──┬───┬───────────────┬──────────┬────┐ │編號│戶 名│金融機構 │帳號 │備 註│ ├──┼───┼───────────────┼──────────┼────┤ │ 一 │李玉楣│陽信商銀新和簡易型分行 │00000000000 │ │ ├──┼───┼───────────────┼──────────┼────┤ │ 二 │李玉楣│上海商銀龍山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 三 │李玉楣│臺新銀行三重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 四 │李玉楣│中國信託正義分行 │000000000000 │ │ ├──┼───┼───────────────┼──────────┼────┤ │ 五 │賴安倫│第一銀行永和分行 │00000000000 │ │ ├──┼───┼───────────────┼──────────┼────┤ │ 六 │賴安倫│萬泰商銀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 │ ├──┼───┼───────────────┼──────────┼────┤ │ 七 │賴安倫│誠泰商銀南勢角分行 │0000000000000 │ │ ├──┼───┼───────────────┼──────────┼────┤ │ 八 │杜立家│上海商銀楊梅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 九 │杜立家│中國農民銀行楊梅分行 │00000000000 │ │ ├──┼───┼───────────────┼──────────┼────┤ │ 十 │杜立家│華南銀行楊梅分行 │000000000000 │ │ ├──┼───┼───────────────┼──────────┼────┤ │十一│黃雨軒│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 │000000000000 │ │ ├──┼───┼───────────────┼──────────┼────┤ │十二│黃雨軒│上海商銀營業部 │00000000000000 │ │ ├──┼───┼───────────────┼──────────┼────┤ │十三│黃雨軒│第一商銀長泰分行 │00000000000 │ │ ├──┼───┼───────────────┼──────────┼────┤ │十四│黃雨軒│誠泰銀行龍山分行 │0000000000000 │ │ ├──┼───┼───────────────┼──────────┼────┤ │十五│蔡尚育│國泰世華銀行新樹分行 │000000000000 │ │ ├──┼───┼───────────────┼──────────┼────┤ │十六│蔡尚育│中國信託丹鳳分行 │000000000000 │ │ ├──┼───┼───────────────┼──────────┼────┤ │十七│梁肇義│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 │ ├──┼───┼───────────────┼──────────┼────┤ │十八│謝文鋒│中華郵政蘆竹山腳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 │ ├──┼───┼───────────────┼──────────┼────┤ │十九│廖世傑│中國國際商銀南崁分行 │0000000000000 │ │ ├──┼───┼───────────────┼──────────┼────┤ │二十│張宇良│中華郵政路竹竹南分局 │00000000000000000 │ │ ├──┼───┼───────────────┼──────────┼────┤ │二一│蘇美惠│中華郵政樹林大同分局 │00000000000000000 │ │ ├──┼───┼───────────────┼──────────┼────┤ │二二│葉怡君│中華郵政新竹南勢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 │ ├──┼───┼───────────────┼──────────┼────┤ │二三│陳家銘│陽信商銀溪洲分行 │00000000000 │ │ ├──┼───┼───────────────┼──────────┼────┤ │二四│陳家駿│玉山銀行楊梅分行 │000000000000 │ │ ├──┼───┼───────────────┼──────────┼────┤ │二五│陳建志│陽信商銀溪洲分行 │00000000000 │ │ ├──┼───┼───────────────┼──────────┼────┤ │二六│王進杉│第一商銀新營分行 │00000000000 │ │ ├──┼───┼───────────────┼──────────┼────┤ │二七│王進杉│臺新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二八│林巧敏│華南銀行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 │ │ ├──┼───┼───────────────┼──────────┼────┤ │二九│戴貴如│臺新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