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 原告
- 康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 被告
- 謝明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