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康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盧淑惠、謝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康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謝明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