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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潘政宏林大鈞張明宏

原   告
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世寅
被   告
楊延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54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柯漢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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