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5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7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左翔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調偵字第242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左翔緯任職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駕駛員,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被告於民國107 年2月2 日下午3 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營業用大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公路南向46公里900 公尺處之外側車道時,本應注意不得驟然、任意變換車道,且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路況及天候,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往左變換車道至中外車道,復即煞車減速,適告訴人施權浩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行駛於中外車道)自後方直行駛至,2 車遂發生碰撞,告訴人駕駛車輛旋即失控,再衝撞外側護欄,致告訴人受有右大腿挫傷之傷害。案經施權浩告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所定之情形,爰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