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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呂如琦陳愷璘許自瑋

原告
陳學堅
原告
陳華強
原告
陳華庭
原告
郭語潔
原告
郭鎮榮
原告
葉淑貞
原告
葉峻廷
上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朱毓娟
被告
朱汶珽
被告
陳東鈺
被告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一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被告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

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

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

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列被告朱汶珽因公共危險案件(10

8 年度交訴字第101 號),經原告陳學堅、陳華強、陳華庭、郭

語潔、郭鎮榮、葉淑貞、葉峻廷(以下合稱原告7 人)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7 人均係因被告朱汶珽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被告陳東鈺、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致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亦均係被告朱汶珽犯罪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與刑事訴

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無違,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許自瑋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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