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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5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5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國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

主文

郭國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郭國芳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54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108 年9 月10日晚間11時25分至翌(11)日凌晨0 時許間,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居所飲用高粱酒,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於11日上午自上開居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日上午7 時56分許,行經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一段與中央路口,因不勝酒力,不慎與詹烈誌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上午8 時49分許,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7毫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郭國芳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列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各1 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二)又被告有如前開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被告前已多次犯有公共危險犯行,足顯被告對刑之執行均不知悔改,其前對刑罰之反應力亦屬薄弱,此次加重最低本刑,對其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自無過苛之侵害,是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8 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分別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 月、3 月、6 月、5 月、9 月、7 月、10月、11月,此有上開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竟仍不知自律己行,再次於飲酒後猶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且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為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7毫克,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暨其犯後自白,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林芷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5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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