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7號
附民原告 竑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怡臻
- 送達代收人
- 管碧霞
附民被告 王志賢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31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同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以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為限。
二、經查,原告並非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即108年度偵字第9323號)所列之被害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