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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劉為丕簡方毅呂曾達

原告
李光銘
被告
王家義
被告
泰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碧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68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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