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05號

違反建築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0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瑞文

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107 年度審易字第3589號

),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郭瑞文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郭瑞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拆除建築物後重建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其違建,已知悉未申請建築執照不得擅自建築,竟在原處復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亦造成市容不佳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所為殊值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情節、犯罪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違建面積高達1500平方公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0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建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