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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字第15號

發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蔡學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即具保人
黃東麟
被告
李宗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3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三、…由聲請人黃東麟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提出現金繳納後…」應更正為「三、…由聲請人黃東麟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提出現金繳納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上開理由內就聲請人繳納保證金之日期,誤寫為民國107 年8 月「1 日」,然因不影響於整體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學誼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