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馮浩庭

  • 當事人
    趙智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0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智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445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智勇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趙智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下午5 時許,在其當時桃園市○○區○○路0 號3 樓居所,以燒烤吸食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 時1 分許,在上開居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晚間6 時20分許,在上址居所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及注射針筒1 支。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趙智勇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D-0000000 ,毒品編號:DD-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檢體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8 月31日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檢驗報告。 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注射針筒1 支。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非是,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檢驗報告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又該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392 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為被告所有,且為預備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物品名稱│ 數 量 │檢 出 成 分 及 用 途│ 鑑 驗 報 告 │ ├────┼─────────┼──────────┼─────────────┤ │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 │陸肆柒伍公克) │非他命成分,供被告本│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8 │ │ │ │次施用剩餘所持有 │月31日UL/2018/00000000濫用│ │ │ │ │藥物檢驗報告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