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蕭世昌、呂曾達、蔡榮澤
- 當事人宇辰精密有限公司、洪永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0號附民原告 宇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玲娥 附民被告 洪永旭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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