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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蕭世昌鄧鈞豪曾雨明
  • 法定代理人
    曾李月春

  • 原告
    蔡淑霞
  • 被告
    潘世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   告  蔡淑霞 被   告  潘世龍 坤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李月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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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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