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謝順輝、陳柏嘉、林莆晉
- 當事人范斌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32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斌傑 (已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壢簡字第188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7740 號、第23317 號、第28762 號、第29357 號、第32295 號、108 年度偵字第4613號、偵緝字第608 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54 號、偵緝字第169 號、第170 號、第171 號、第172 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認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地方法院簡易庭對被告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之諭知者,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369 條第2 項規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庭之判決,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其所為判決,應屬於「第一審判決」,檢察官仍得依通常上訴程序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梁信棟既經本院認定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詳如後述),已不符合得為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並應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范斌傑明知知將自己所有之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 年5 月6 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以幫助渠等利用前開金融帳戶詐取他人財物。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附表所示之人,佯以附表所示情節,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范斌傑所申辦之前開銀行帳戶。 三、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提起本件上訴後,業於108 年9 月18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原審未及審酌,即有可議,仍應依上開說明,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俊儒、林曉霜、邱文中、唐道發、彭師佑、邱耀德移送併辦,經曾柏涵、古御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附表 ┌─┬──────────┬────────┬───────┬────────┬──────┐ │編│告訴人 │ │ 匯款時間 │ │ │ │號├──────────┤ │ │ │ │ │ │匯出之銀行帳戶 │ 詐欺手法 ├───────┤ 對應證據 │ 相關案號 │ │ ├──────────┤ │ 匯款金額 │ │ │ │ │匯入之銀行帳戶 │ │ (新臺幣) │ │ │ ├─┼──────────┼────────┼───────┼────────┼──────┤ │01│吳孟臻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被告范斌傑兆豐│臺灣桃園地方│ │ ├──────────┤為讀冊購物平台客│16時5分 │ 商業銀行之交易│檢察署107 年│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服人員致電吳孟臻├───────┤ 明細(107 年度│度偵字第1774│ │ │000-00000000000000 │,佯稱網路購物收│19,989元 │ 偵字第17740 號│0 號、第2331│ │ │ │據誤簽導致每月扣│ │ 第11頁至第13頁│7 號 │ │ │ │款,需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解除設定,至│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吳孟臻因而陷於錯│ │ │ │ │ │000-00000000000 │誤匯出款項。 │ │ │ │ ├─┼──────────┼────────┼───────┼────────┼──────┤ │02│郭碧芳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兆豐國際商業銀│臺灣桃園地方│ │ ├──────────┤為郵局客服人員致│16時12分 │ 行股份有限公司│檢察署107 年│ │ │華南商業銀行 │電郭碧芳,佯以網├───────┤ 107 年6 月11日│度偵字第1774│ │ │000-000000000000 │路設定錯誤將導致│9,981元 │ 兆銀總集中字第│0 號、第2331│ │ │ │扣款,需操作自動│ │ 0000000000號函│7 號 │ │ ├──────────┤櫃員機解除設定,│ │ 所附之交易明細│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致郭碧芳因而陷於│ │ 及跨行交易查詢│ │ │ │000-00000000000 │錯誤匯出款項。 │ │ (南市警歸偵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75頁至第76頁│ │ │ │ │ │ │ ) │ │ │ │ │ │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總行│ │ │ │ │ │ │ 107 年5 月24日│ │ │ │ │ │ │ 營清字第107004│ │ │ │ │ │ │ 4127號函所附之│ │ │ │ │ │ │ 郭碧芳交易明細│ │ │ │ │ │ │ (南市警歸偵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89頁) │ │ ├─┼──────────┼────────┼───────┼────────┼──────┤ │03│張聖岳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5日 │①彰化商業銀行股│臺灣桃園地方│ │ ├──────────┤為網路商家及第一│19時17分、 │ 份有限公司東基│檢察署107 年│ │ │鹿港信用合作社 │商業銀行之客服人│19時36分 │ 隆分公司107 年│度偵字第2935│ │ │000-00000000000000 │員,致電張聖岳佯├───────┤ 5 月28日彰東基│7 號 │ │ │ │稱因作業疏失至其│29,989元、 │ 字第00000000號│ │ │ │ │帳戶將自動扣款,│29,985元 │ 函所附之交易明│ │ │ ├──────────┤並指示張聖岳至自│ │ 細(臺灣彰化地│ │ │ │彰化商業銀行 │動櫃員機取消自動│ │ 方檢察署107 年│ │ │ │000-00000000000000 │扣款設定,致張聖│ │ 度偵字第7216號│ │ │ │ │岳因而陷於錯誤匯│ │ 第15頁) │ │ │ │ │出或存入款項。 │ │②彰化商業銀行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作業│ │ │ │ │ │ │ 處107年10月4日│ │ │ │ │ │ │ 彰作管字第1072│ │ │ │ │ │ │ 0000000 號函所│ │ │ │ │ │ │ 附之交易明細(│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檢│ │ │ │ │ │ │ 察署107 年度偵│ │ │ │ │ │ │ 字第5289號第23│ │ │ │ │ │ │ 頁) │ │ ├─┼──────────┼────────┼───────┼────────┼──────┤ │04│古美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被告范斌傑之兆│臺灣桃園地方│ │ ├──────────┤為網路商家,佯稱│15時49分 │ 豐國際商業銀行│檢察署107 年│ │ │中華郵政 │古美英訂購商品之├───────┤ 跨行交易紀錄(│度偵字第3229│ │ │000-00000000000000 │付款方式誤設定為│19,985元 │ 臺灣基隆地方檢│5 號 │ │ ├──────────┤每月扣款,指示古│ │ 察署107 年度偵│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美英至自動櫃員機│ │ 字第4527號第73│ │ │ │000-00000000000 │解除設定,致古美│ │ 頁) │ │ │ │ │英因而陷於錯誤匯│ │②兆豐商業銀行股│ │ │ │ │出款項。 │ │ 份有限公司107 │ │ │ │ │ │ │ 年9 月12日兆銀│ │ │ │ │ │ │ 總集字第107003│ │ │ │ │ │ │ 7847號函所附之│ │ │ │ │ │ │ 交易明細(臺灣│ │ │ │ │ │ │ 基隆地方檢察署│ │ │ │ │ │ │ 107 年度偵字第│ │ │ │ │ │ │ 4527號第第101 │ │ │ │ │ │ │ 頁) │ │ ├─┼──────────┼────────┼───────┼────────┼──────┤ │05│蘇宇廷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被告范斌傑之兆│臺灣桃園地方│ │ ├──────────┤為網路商家及金融│15時53分 │ 豐國際商業銀行│檢察署107 年│ │ │中華郵政 │機構之客服人員,├───────┤ 跨行交易紀錄(│度偵字第3229│ │ │000-00000000000000 │佯稱蘇宇廷訂購商│29,989元 │ 臺灣基隆地方檢│5 號 │ │ ├──────────┤品之付款方式誤設│ │ 察署107 年度偵│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定為每月扣款,指│ │ 字第4527號第73│ │ │ │000-00000000000 │示蘇宇廷至自動櫃│ │ 頁) │ │ │ │ │員機解除設定,致│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 │ │ │ │蘇宇廷因而陷於錯│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誤匯出款項。 │ │ 107 年9 月12日│ │ │ │ │ │ │ 兆銀總集中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所附之交易明細│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 │ │ │ │ │ │ │ 檢察署107 年度│ │ │ │ │ │ │ 偵字第4527號第│ │ │ │ │ │ │ 第101 頁) │ │ ├─┼──────────┼────────┼───────┼────────┼──────┤ │06│張志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華南商業銀行股│臺灣基隆地方│ │ ├──────────┤為臉書拍賣客服人│15時27分 │ 份有限公司總行│檢察署108 年│ │ │中華郵政 │員,以電話向張志├───────┤ 107 年5 月18日│度偵字第154 │ │ │000-00000000000000 │驊佯稱其之前在臉│20,985元 │ 營清字第107004│號 │ │ ├──────────┤書拍賣網站交易付│ │ 1894號函所附之│ │ │ │華南商業銀行 │款方式有誤,須更│ │ 交易明細(臺灣│ │ │ │000-000000000000 │改付款方式等語,│ │ 基隆地方檢察署│ │ │ │ │致張志驊因而陷於│ │ 108 年度偵字第│ │ │ │ │錯誤存入款項。 │ │ 154 號第55頁)│ │ ├─┼──────────┼────────┼───────┼────────┼──────┤ │07│李孟洋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5日 │①彰化商業銀行股│臺灣桃園地方│ │ ├──────────┤為網路購物商家,│19時27分、 │ 份有限公司107 │檢察署107 年│ │ │大眾商業銀行 │向李孟洋佯稱:因│20時3分 │ 年5 月24日彰作│度偵字第2876│ │ │000-000000000000 │前於網路購物付款├───────┤ 管字第00000000│2 號 │ │ ├──────────┤有誤,需至自動櫃│29,985元、 │ 477 號函所附之│ │ │ │彰化商業銀行 │員機操作以取消自│30,000元 │ 交易明細(107 │ │ │ │000-00000000000000 │動扣款等語,致李│ │ 年度偵字第2867│ │ │ │ │孟洋因而陷於錯誤│ │ 2 號第17頁) │ │ │ │ │匯出或存入款項。│ │ │ │ ├─┼──────────┼────────┼───────┼────────┼──────┤ │08│戴畇立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5日 │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臺灣桃園地方│ │ ├──────────┤為網路購物商家,│20時49分 │ 行中壢分行107 │檢察署108 年│ │ │玉山商業銀行 │向戴畇立佯稱:因├───────┤ 年5 月29日合金│度偵字第4613│ │ │000-0000000000000000│工作人員設定錯誤│29,985元 │ 中壢字第107000│號 │ │ ├──────────┤而重複訂購,需至│ │ 2631號函所附之│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自動櫃員機操作以│ │ 交易明細(108 │ │ │ │000-0000000000000 │取消自動扣款等語│ │ 年度偵字第4613│ │ │ │ │致戴畇立因而陷於│ │ 號第31頁) │ │ │ │ │錯誤匯出款項。 │ │ │ │ ├─┼──────────┼────────┼───────┼────────┼──────┤ │09│郭遠川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5日 │①被告范斌傑之合│臺灣桃園地方│ │ ├──────────┤為中華郵政客服專│21時49分 │ 作金庫商業銀行│檢察署108 年│ │ │中華郵政 │員,向郭遠川佯稱├───────┤ 之交易明細(臺│度偵緝字第60│ │ │000-00000000000000 │:因網路購物重複│29,975元 │ 灣臺北地方檢察│8 號 │ │ ├──────────┤訂購,需至自動櫃│ │ 署107年度偵字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員機操作以取消自│ │ 第16490號第10 │ │ │ │000-0000000000000 │動扣款等語,致郭│ │ 頁) │ │ │ │ │遠川因而陷於錯誤│ │ │ │ │ │ │匯出款項。 │ │ │ │ ├─┼──────────┼────────┼───────┼────────┼──────┤ │10│許家瑋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5日 │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臺灣基隆地方│ │ ├──────────┤為網路購物商家,│21時49分 │ 行中壢分行107 │檢察署108 年│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向許家瑋佯稱:因├───────┤ 年11月1 日合金│度偵緝字第16│ │ │000-000000000000 │工作人員設定錯誤│49,912元 │ 中壢字第107000│9 號、第170 │ │ ├──────────┤,需至自動櫃員機│ │ 5146號函所附之│號、第171 號│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操作以取消交易等│ │ 歷史交易明細查│、第172 號 │ │ │000-0000000000000 │語致許家瑋因而陷│ │ 詢及自動櫃員機│ │ │ │ │於錯誤匯出款項。│ │ 交易明細(成警│ │ │ │ │ │ │ 偵字第00000000│ │ │ │ │ │ │ 81號第28至29頁│ │ │ │ │ │ │ ) │ │ ├─┼──────────┼────────┼───────┼────────┼──────┤ │11│何佩蓉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兆豐國際商業銀│臺灣基隆地方│ │ ├──────────┤為網路購物商家,│17時40分 │ 行股份有限公司│檢察署108 年│ │ │中華郵政 │向何佩蓉佯稱:因├───────┤ 107 年5 月29日│度偵緝字第16│ │ │000-00000000000000 │工作人員操作錯誤│10,123元 │ 兆銀總票據字第│9 號、第170 │ │ ├──────────┤導致重複扣款,需│ │ 0000000000號函│號、第171 號│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所附之存款往來│、第172 號 │ │ │000-00000000000 │得以取消自動扣款│ │ 交易明細表(中│ │ │ │ │等語致何佩蓉因而│ │ 市警六分偵字第│ │ │ │ │陷於錯誤匯出款項│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10頁反面至第12│ │ │ │ │ │ │ 頁) │ │ │ │ │ │ │②何佩蓉之郵局存│ │ │ │ │ │ │ 摺交易明細(中│ │ │ │ │ │ │ 市警六分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16頁) │ │ │ │ │ │ │③何佩蓉之郵政自│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 細表(中市警六│ │ │ │ │ │ │ 分偵字第107007│ │ │ │ │ │ │ 8030號第17頁)│ │ ├─┼──────────┼────────┼───────┼────────┼──────┤ │12│林宥芳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林宥芳之中國信│臺灣基隆地方│ │ ├──────────┤為網路購物商家,│16時17分 │ 託商業銀行、華│檢察署108 年│ │ │臺灣銀行 │向林宥芳佯稱:因├───────┤ 南商業銀行及郵│度偵緝字第16│ │ │000-000000000000 │工作人員操作失誤│29,985元 │ 政自動櫃員機交│9 號、第170 │ │ ├──────────┤可能個資外洩,需│ │ 易明細表(投興│號、第171 號│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警偵字第107000│、第172 號 │ │ │000-00000000000 │變更付款設定等語│ │ 4499號第35頁、│ │ │ │ │致林宥芳因而陷於│ │ 第36頁) │ │ │ │ │錯誤匯出款項。 │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總行├──────┤ │ │臺灣銀行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 107 年5月25日 │臺灣基隆地方│ │ │000-000000000000 │為網路購物商家,│16時55分、 │ 營清字第107004│檢察署108 年│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向林宥芳佯稱:因│16時59分、 │ 4446號函所附之│度偵緝字第16│ │ │000-00000000000 │工作人員操作失誤│17時5分 │ 台幣帳戶交易明│9 號、第170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可能個資外洩,需├───────┤ 細(投興警偵字│號、第171 號│ │ │000-00000000000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29,985元 │ 第0000000000號│、第172 號 │ │ ├──────────┤變更付款設定等語│29,985元 │ 第131 頁) │ │ │ │華南商業銀行 │致林宥芳因而陷於│17,985元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 │ │ │000-000000000000 │錯誤匯出款項。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7 年5 月25日│ │ │ │ │ │ │ 兆銀總票據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所附之存款往來│ │ │ │ │ │ │ 交易明細表(投│ │ │ │ │ │ │ 興警偵字第1070│ │ │ │ │ │ │ 000000號第134 │ │ │ │ │ │ │ 頁、第136 頁)│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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