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土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土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土銀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洪土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詐欺 │竊盜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6 月29日 │107 年11月24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桃園地檢107 年度速偵字第5834號││ 年 度 案 號 │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最 後├────┼───────────────┼───────────────┤│ │ │ │ ││ │案 號│107 年審簡字第964 號 │107 年度壢簡字第2261號 ││事實審│ │ │ ││ ├────┼───────────────┼───────────────┤│ │判決日期│108 年1 月19日 │108 年1 月23日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 定├────┼───────────────┼───────────────┤│ │ │ │ ││ │案 號│107 年審簡字第964 號 │107 年度壢簡字第2261號 ││判 決│ │ │ ││ ├────┼───────────────┼───────────────┤│ │判 決│108 年5 月7 日 │108 年5 月18日 ││ │確定日期│ │ │├───┴────┼───────────────┼───────────────┤│備 註│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2030號 │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8801號 ││ │ │(108 年度執緝字第217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