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7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7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文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提出聲請。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4 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8 年1 月2 日前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2436號判決、107 年度桃簡字第2650號判決、108 年度桃簡字第534 號判決、107 年度桃簡字第296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聲請正當,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為反覆施用毒品犯行,此類犯行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是應著重對於受刑人之矯治、教化,而非科以重罰,難認有將其長期監禁之必要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罪日期  │107 年6 月16日│107 年8 月3 日│107 年12月19日│107 年10月6 日│
│          │為警採尿時回溯│              │              │              │
│          │120小時       │              │              │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7 年│桃園地檢107 年│桃園地檢108 年│桃園地檢107 年│
│)機關年度│度毒偵字第4936│度毒偵字第5425│度毒偵字第306 │度毒偵字第7082│
│案號      │號            │號            │號            │號            │
├──┬──┼───────┼───────┼───────┼───────┤
│最後│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107 年度桃簡字│107 年度桃簡字│108 年度桃簡字│107 年度桃簡字│
│    │    │第2436號      │第2650號      │第534 號      │第2967號      │
│    ├──┼───────┼───────┼───────┼───────┤
│    │判決│107 年12月10日│108 年2 月18日│108 年4 月8 日│108 年7 月5 日│
│    │日期│              │              │              │              │
├──┼──┼───────┼───────┼───────┼───────┤
│確定│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號│107 年度桃簡字│107 年度桃簡字│108 年度桃簡字│107 年度桃簡字│
│    │    │第2436號      │第2650號      │第534 號      │第2967號      │
│    ├──┼───────┼───────┼───────┼───────┤
│    │確定│108 年1 月2 日│108 年3 月18日│108 年5 月6 日│108 年8 月5 日│
│    │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7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