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9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296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文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7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文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1行「嗣於107 年10月8 日下午4 時10分許」補充為「嗣被告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發現其為毒品調驗人口後,於尿液鑑驗前即主動坦承本案施用毒品之情事,嗣於107 年10月8 日下午4 時1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證據部分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08 年5 月30日德警分刑字第1080014759號函附之職務報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桃簡字第2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復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示,觀諸卷附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所示,被告前已因上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於本案又再犯相同罪質之罪,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適用上開累犯之規定加重,亦不致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有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進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狀,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予以加重其刑。又本案查獲經過係被告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於尿液鑑驗前即坦承本案施用毒品之情事,並同意尿液鑑驗等情,有警詢筆錄在卷可稽(107 年度毒偵字第7082號卷,第2 頁背面),堪認被告於員警尚未發覺其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前,即已主動告知其犯罪,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且刑有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本不宜寬縱,然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復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英尉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毒偵字第7082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96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