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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70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宏任潘曉萱張瑾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70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粘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高菁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原訴緝字第3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菁菁因之前記錯地址,陳報地址為96號,但實際上是住在69號,導致沒有收到傳票,被告並無逃亡事實,希望可以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 年度壢原簡字第47號、107 年度審原簡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15日,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9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於本院羈押期間,因有前開案件待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洽借撥執行,經本院准許後,業自108 年11月26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此有該署檢察官108 年執更字第3356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本件聲請人既已因另案送監執行,自其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張瑾雯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7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