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菁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菁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菁菁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與保障他人財產法益有關、受刑人各次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