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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畯洋(原名劉彥君)

        (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畯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畯洋(原名劉彥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核其聲請為正當,茲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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