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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傅思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庭毅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庭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庭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共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於民國107 年1 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8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8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開二罪刑並經接續執行,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8 年3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12月4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 年11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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