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柏嘉涂偉俊張家豪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昭翰

林子翔

籍設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即法 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一編號6「宣告刑」欄處原記載「1.陳昭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貳月。」、「2.林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貳月。」,應更正為「1.陳昭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林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就附表一編號6「宣告刑」欄處原記載「1.陳昭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貳月。」、「2.林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貳月。」,為「1.陳昭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林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張家豪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