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維哲
- 選任辯護人
- 蔡孟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欄位關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判決日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