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 原告
- 王仁傑
- 被告
- 銳泓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珍
- 被告
- 高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振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廷律師
- 被告
- 李森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2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林慶珍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林慶珍被訴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2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09 年5 月26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具狀請求本院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另依首揭法條第3 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