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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潘政宏許雅婷林大鈞

  • 當事人
    英格爾企業有限公司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   告 英格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小慰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陳彥宏(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2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彥宏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英格爾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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