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4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宏任曾淑君徐雍甯

原告
楊蘭芳
被告
劦譽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桂忠 住○○市○○區○○○路00號 被

告 謝春芬 住○○市○○區○○○街00號6樓 張

煌文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蘭芳認被告謝春芬、張煌文、陳桂忠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劦譽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劦譽公司)則應負侵權行為之僱用人責任,依民法均應負賠償責任,遂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對被告謝春芬、張煌文、陳桂忠及劦譽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另被告陳桂忠雖於偵查中即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緝,而未據檢察官起訴,然被告謝春芬、張煌文及劦譽公司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處其等有罪在案,而被告陳桂忠既為本案違反銀行法等罪之共同正犯,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當得隨被告謝春芬、張煌文及劦譽公司之事件一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徐雍甯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