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劉家祥陳昭仁陳炫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原告
航通興業有限公司
原告
佢航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建宏
被告
姜奕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航通興業有限公司、佢航有限公司及劉建宏於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135號公共危險罪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