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 原告
- 陳學堅
- 原告
- 陳華強
- 原告
- 陳華庭
- 原告
- 郭語潔
- 原告
- 郭鎮榮
- 原告
- 葉淑貞
- 原告
- 葉峻廷
- 上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朱毓娟
- 被告
- 朱汶珽
- 被告
- 陳東鈺
- 被告
-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一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泉
- 被告
-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
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
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
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列被告朱汶珽因公共危險案件(10
8 年度交訴字第101 號),經原告陳學堅、陳華強、陳華庭、郭
語潔、郭鎮榮、葉淑貞、葉峻廷(以下合稱原告7 人)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7 人均係因被告朱汶珽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被告陳東鈺、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致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亦均係被告朱汶珽犯罪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與刑事訴
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無違,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