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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曾名阜

  • 當事人
    蕭御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蕭御賢 兼 法定代理人 蕭崇騰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程秀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銘律師 陳詩文律師 被   告 林榮水即永富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4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45號判決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原告之訴駁回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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