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高添文 高蘇素卿 高葦婷 附民被告 吳上昆 附民被告 瓦特汽車材料製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張秀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