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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謝順輝陳柏嘉林莆晉
  • 法定代理人
    余張秀春

  • 當事人
    高添文吳上昆瓦特汽車材料製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高添文 高蘇素卿 高葦婷 附民被告  吳上昆 附民被告  瓦特汽車材料製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張秀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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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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