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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虹翔葉作航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凱捷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邱學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凱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業於109 年12月14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徐雍甯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8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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