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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高羽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訴字第5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幸斈
選任辯護人
郭鐙之律師
被告
沈桓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9424 號、第31967 號、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第8556號、第16145 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21421 號、第22558 號),被告林幸斈、沈桓維於審理程序中分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至六及犯罪事實六之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至六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幸斈犯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沈桓維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沈桓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林幸斈於民國107 年8 月26日前某日,參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港哥」、沈桓維等人(無從認定有未滿18歲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與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為下述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沈桓維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經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

㈠林幸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人,以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交付財物,嗣林幸斈交付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密碼予沈桓維(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經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由沈桓維持之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再由沈桓維將贓款上繳林幸斈(詐欺時間、方式及金額;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均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載)。
  ㈡林幸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7 、8 所示之時
    間,撥打電話予附表一編號7 、8 所示之人,以附表一編號
    7 、8 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交付財物,嗣林幸斈交付附表一編號7 、8 所示之人頭
    帳戶金融卡、密碼予沈桓維(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經本
    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沈桓維再交付高菁菁
    (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由本院108 年度原訴緝字第3 號
    審理中),由高菁菁持之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並將
    贓款交付沈桓維上繳林幸斈(詐欺時間、方式及金額;車手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7 、8 所載)。
  ㈢林幸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撥打電
    話予附表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其陷於
    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交付財物,嗣林幸斈指示沈桓維
    持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密碼提領贓款,然遭沈桓
    維拒絕(詐欺時間、方式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載)。
  ㈣林幸斈、沈桓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
    ,撥打電話予附表三所示之人,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
    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交付財物,嗣沈桓維
    持其收購之人頭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 至2 之人頭帳戶)及
    林幸斈交付之人頭帳戶(即附表三編號3 至9 之人頭帳戶)
    金融卡、密碼,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附表三編號5
    -1、6-1 所示之人頭帳戶中之6 萬元為林幸斈提領),再由
    沈桓維將贓款上繳林幸斈(詐欺時間、方式及金額;車手提
    領時間、地點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三所載)。
二、案經林富祥、柯慧霞、黃馨瑩、葉佳瑜、謝怡如、劉淑樺、
    黃晨原、丁一釗、江侑恩、賴姵妏、鄭雅方、林芳妤、郭婉
    慧、陳安廷、賴依佇、賴淑貞、陳維仁及饒珍菱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龜山分局及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幸斈、沈桓維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
    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案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
    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幸斈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55號卷二第21、67至70頁)、被
    告沈桓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白承認(見本院108 年
    度原訴字第55號卷一第178 頁,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55號
    卷二第24、69至70頁),並有各附表所示「證據及卷證出處
    」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林幸斈、沈桓維上
    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屬可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林幸斈、沈桓維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本案被告林幸斈參與之詐欺集團,除被告林幸斈外,尚有共
    犯「港哥」、沈桓維,足認人數為三人以上,而該集團有嚴
    密組織分工,成員各自負擔部分行為,互為直接或間接之犯
    罪聯繫,且成員間係以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由集團人員持
    續撥打電話搭配話術作為實施詐術之手段,向各附表所示之
    人行騙,以獲取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足見該集團具有一定
    之時間上持續性及牟利性,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所
    稱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
    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㈡核被告林幸斈、沈桓維所為:
  ⒈被告林幸斈參與詐欺集團之行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其於參與詐欺集團期間
    ,為事實欄一㈠㈡㈢㈣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沈桓維為事實欄一㈣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本案尚無確切事證可證「港哥」等人為詐欺集團之發起、主
    持、操縱或指揮之人,故應認被告林幸斈就參與犯罪組織部
    分與「港哥」等人係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實行之聚合犯
    ;就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林幸斈與共犯沈桓維、「港哥」
    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林幸斈與共犯
    沈桓維、高菁菁、「港哥」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事實欄一
    ㈢部分,被告林幸斈與共犯「港哥」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
    事實欄一㈣部分,被告林幸斈、沈桓維與共犯「港哥」等詐
    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
  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被告林幸斈、沈桓
    維與「港哥」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於107 年8 月26日晚間
    9 時許起、晚間某時許起詐騙告訴人賴姵妏、鄭雅方,致其
    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部分,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六附表3 編號1 、2 完全相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
  ㈤被告林幸斈於107 年8 月26日前加入詐欺集團,至翌(108
    )年3 月7 日為警查獲止,期間均未經自首,亦無其他積極
    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
    繼續存在,被告林幸斈以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所示方式參與犯
    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僅成立一罪。
  ㈥被告林幸斈參與之犯罪組織,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
    且卷內並無事證可證該詐欺集團之組成,另有其他詐欺以外
    之犯罪目的,則被告林幸斈參與該犯罪組織,本即係欲藉由
    該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犯之實行,而遂行其後之詐欺犯行,
    其犯罪目的單一,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故被告林幸斈
    參與犯罪組織及其後「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間(即
    事實欄一㈣附表三編號1 部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㈦被告林幸斈與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於密接之
    時、地,詐騙附表一編號1 、2 、7 、8 所示之人;被告林
    幸斈、沈桓維與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於密接
    之時、地,詐騙附表三編號1 、2 、5 (5-1 、5-2 )、6
    (6-1 、6-2 、6-3 )、7 (7-1 、7-2 )、8 所示之人,
    使其等分次交付財物,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㈧被告林幸斈就各附表所示之共18次犯行;被告沈桓維就附表
    三所示共9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㈨被告林幸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 年
    度審易字第2446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於107 年6 月
    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沈桓維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
    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嗣
    於107 年6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等於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但參酌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被告林幸斈、沈桓維所
    犯與前案所犯並非相同罪質之罪,且無關聯性,尚難僅因曾
    有受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即遽認被告2 人有何對刑罰反應力
    薄弱之特別惡性存在,倘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罪刑不相
    當之疑慮,經個案裁量後,認於法定刑之範圍內依後述審酌
    事項量處具體之宣告刑已可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故均不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等之刑。
  ㈩刑之減輕部分:
  ⒈按犯第3 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
    ,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幸斈所犯參與犯罪組
    織罪,於本院審理中始自白犯行,自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 條第1 項後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⒉次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
    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衡諸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後
    ,實際分擔、實施犯罪組織犯罪活動之情節,難認被告林幸
    斈參與情節輕微,自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
    段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
  爰審酌被告林幸斈、沈桓維正值青壯,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
    取錢財,參與詐欺集團,利用人民對人性之信賴為詐騙犯行
    ,致告訴人蒙受金錢損害,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應予非難。
    考量被告林幸斈、沈桓維於集團內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及
    分工;兼衡被告林幸斈、沈桓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
    後態度,暨被告林幸斈、沈桓維與告訴人陳維仁達成和解,
    此有和解筆錄1 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原訴卷二第115 至116
    頁),及被告林幸斈自述:大學畢業,入監前為房屋仲介,
    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被告沈桓維自述:高職肄業,入監前為
    人力仲介,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55
    號卷二第71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五「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強制工作部分:
    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1 項之罪者
    ,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幸斈因參與詐欺集團,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其參與犯罪組織與加重
    詐欺行為,雖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罪,如前所述,然無論從
    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刑法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抑或實務之法
    律能否割裂適用等各面向以觀,均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方符法之本旨(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80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就被
    告林幸斈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仍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工作3 年。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㈠被告林幸斈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各附表所示的人頭帳戶
    是我交給沈桓維使用,沈桓維提領的款項是交給我,但我只
    有收取收購人頭帳戶的報酬,我從沈桓維那收取詐騙款項上
    繳並沒有收取報酬,而各附表所示的人頭帳戶是否為我收購
    的我也不知道,至於我提領錢有無報酬我沒有印象等語(見
    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55號卷二第70至71頁),且卷內亦無
    證據證明被告林幸斈於本案已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
    收。
  ㈡被告沈桓維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的報酬是領取款項的0.5
    %,有領到錢才有報酬,附表三部分的報酬我有拿到等語(
    見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55號卷二第70至71頁),是被告沈
    桓維分得之犯罪所得為2,200 元〔計算式:(3 萬元+2 萬
    元+2 萬元+2 萬元+6,000 元+2 萬元+1 萬元+1 萬6,
    ,000元+7,000 元+1 萬9,000 元+6 萬元+2 萬元+2 萬
    元+2 萬元+2 萬元+2 萬元+2 萬元+3,000 元+2 萬元
    +2 萬元+1 萬9,000 元+2 萬元+1 萬元)×0.5 %=2,
    200 元〕,上開被告沈桓維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
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
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兆琳移送併辦,檢察官
賴穎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2 分之1 。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及第98條
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之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證據及卷證出處                                  │
│    │      │及方法  │        │(新臺幣│頭帳戶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林富祥│詐欺集團│107 年8 │4萬9,987│鄧凱仁之│107年8月│桃園市中│6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富祥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民│月27日晚│元      │郵局帳戶│27日晚間│壢區榮民│        │  第7995卷第44頁反面至47頁)                    │
│    │      │國107 年│間10時26│        │(帳號:│10時34分│路53、55│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偵訊、本院另案準備程序│
│    │      │8 月27日├────┼────┤00000000├────┤號ATM   ├────┤  及審理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8686號卷第10頁反│
│    │      │晚間10時│107年8月│1萬9,987│320602號│107年8月│        │1萬元   │  面至11頁反面、34至35頁,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
│    │      │許(起訴│27日晚間│元      │)      │27日晚間│        │        │  第19頁反面、58、69頁)                        │
│    │      │書誤載為│10時29分│        │        │10時35分│        │        │③刑案現場照片(107 年8 月27日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
│    │      │晚間9 時│        │        │        │        │        │        │  視器畫面擷圖)、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及熱點資料案│
│    │      │許,逕予│        │        │        │        │        │        │  件詳細列表(詐騙帳戶:700-00000000320602)、內│
│    │      │更正),│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以電話佯│        │        │        │        │        │        │  聯單、元大商業銀行行動銀行台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
│    │      │稱林富祥│        │        │        │        │        │        │  擷圖、元大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
│    │      │在網路上│        │        │        │        │        │        │  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鄧凱仁之郵局帳戶│
│    │      │購物,因│        │        │        │        │        │        │  歷史交易清單(107 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第61頁│
│    │      │作業疏失│        │        │        │        │        │        │  及反面、144 至145 頁,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
│    │      │導致重複│        │        │        │        │        │        │  47頁反面至48、50、51頁反面、53頁及反面、370 頁│
│    │      │扣款,需│        │        │        │        │        │        │  )                                            │
│    │      │操作ATM │        │        │        │        │        │        │                                                │
│    │      │解決,致│        │        │        │        │        │        │                                                │
│    │      │林富祥陷│        │        │        │        │        │        │                                                │
│    │      │於錯誤,│        │        │        │        │        │        │                                                │
│    │      │而依指示│        │        │        │        │        │        │                                                │
│    │      │於右列時│        │        │        │        │        │        │                                                │
│    │      │間匯款。│        │        │        │        │        │        │                                                │
├──┼───┼────┼────┼────┤        ├────┤        ├────┼────────────────────────┤
│2   │柯慧霞│詐欺集團│107年8月│1 萬3,52│        │107年8月│        │2萬1,000│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慧霞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27日晚間│3 元(起│        │27日晚間│        │元      │  第7995號卷第63至66頁)                        │
│    │      │7 年8 月│11時2分 │訴書誤載│        │11時16分│        │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偵訊、本院另案準備程序│
│    │      │27日晚間│        │為7,600 │        │        │        │        │  及審理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8686號卷第10頁反│
│    │      │9 時32分│        │元,逕予│        │        │        │        │  面至11頁反面、34至35頁,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
│    │      │許,以電│        │更正)  │        │        │        │        │  第19頁反面、58、69頁)                        │
│    │      │話佯稱柯├────┼────┤        │        │        │        │③刑案現場照片(107 年8 月27日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
│    │      │慧霞在網│107年8月│7,600 元│        │        │        │        │  視器畫面擷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
│    │      │路上購物│27日晚間│(起訴書│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因作業│11時4分 │誤載為2 │        │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疏失導致│        │萬9,987 │        │        │        │        │  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
│    │      │重複扣款│        │元,逕予│        │        │        │        │  項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VISA金融卡及中華郵政│
│    │      │,需操作│        │更正)  │        │        │        │        │  股份有限公司VISA金融卡正反面影本、郵政自動櫃員│
│    │      │ATM 解決│        │        │        │        │        │        │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紙及鄧凱仁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
│    │      │,致柯慧│        │        │        │        │        │        │  清單(107 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第62頁及反面,│
│    │      │霞陷於錯│        │        │        │        │        │        │  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67至72、75至76、370 頁│
│    │      │誤,而依│        │        │        │        │        │        │  )                                            │
│    │      │指示於右│        │        │        │        │        │        │                                                │
│    │      │列時間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3   │黃馨瑩│詐欺集團│107年8月│2萬9,987│吳俊賢之│107年8月│桃園市中│6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馨瑩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29日晚間│元      │郵局帳戶│29日晚間│壢區龍東│        │  第7995號卷第88至89頁反面)                    │
│    │      │7 年8 月│8時4分  │        │(帳號:│9時12分 │路750 號│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本院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
│    │      │29日晚間│        │        │00000000│        │ATM     │        │  時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360 頁反面至│
│    │      │6 時59分│        │        │062885號│        │        │        │  362 頁,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19頁反面、58、│
│    │      │許,以電│        │        │)      │        │        │        │  69頁)                                        │
│    │      │話佯稱黃│        │        │        │        │        │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調閱車手監視│
│    │      │馨瑩在網│        │        │        │        │        │        │  器畫面影像擷圖、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及熱點資料案│
│    │      │路上購物│        │        │        │        │        │        │  件詳細列表(詐騙帳戶:700-00000000062885)、內│
│    │      │,因作業│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疏失導致│        │        │        │        │        │        │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重複扣款│        │        │        │        │        │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兆豐國際商│
│    │      │,需操作│        │        │        │        │        │        │  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明細表影本及中華郵政股│
│    │      │ATM 解決│        │        │        │        │        │        │  份有限公司107 年9 月26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    │      │,致黃馨│        │        │        │        │        │        │  吳俊賢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年度偵字第  │
│    │      │瑩陷於錯│        │        │        │        │        │        │  23728 號卷第140 頁,107 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
│    │      │誤,而依│        │        │        │        │        │        │  第147 至148 頁,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87頁反│
│    │      │指示於右│        │        │        │        │        │        │  面、90至93頁反面、373 、376 頁)              │
│    │      │列時間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        ├────┼────────────────────────┤
│4   │葉佳瑜│詐欺集團│107年8月│4萬9,989│        │107年8月│        │4 萬9,00│①證人即告訴人葉家瑜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29日晚間│元      │        │29日晚間│        │0 元    │  第7995號卷第96至97頁反面)                    │
│    │      │7 年8 月│8時18分 │        │        │9時13分 │        │(同日晚│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本院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
│    │      │29日晚間│        │        │        │        │        │間8 時23│  時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360 頁反面至│
│    │      │6 時30分│        │        │        │        │        │分另有1 │  362 頁,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19頁反面、58、│
│    │      │許,以電│        │        │        │        │        │筆2 萬9,│  69頁)                                        │
│    │      │話佯稱葉│        │        │        │        │        │987 元不│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調閱車手監視│
│    │      │佳瑜在網│        │        │        │        │        │明款項匯│  器畫面影像擷圖、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及熱點資料案│
│    │      │路上購物│        │        │        │        │        │入)    │  件詳細列表(詐騙帳戶:700-00000000062885)、受│
│    │      │,因作業│        │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疏失導致│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重複扣款│        │        │        │        │        │        │  機制通報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內│
│    │      │,需操作│        │        │        │        │        │        │  容影本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9 月26日儲字│
│    │      │ATM 解決│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吳俊賢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    │      │,致葉佳│        │        │        │        │        │        │  (107 年度偵字第23728 號卷第140 頁,107 年度偵│
│    │      │瑜陷於錯│        │        │        │        │        │        │  字第29037 號卷一第147 至148 頁,108 年度偵字第│
│    │      │誤,而依│        │        │        │        │        │        │  7995號卷第98至99頁反面、101 頁反面、102 頁反面│
│    │      │指示於右│        │        │        │        │        │        │  、373 、376 頁)                              │
│    │      │列時間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5   │謝怡如│詐欺集團│107年8月│2萬123元│許媗茹之│107年8月│桃園市中│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怡如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偵7995卷│
│    │      │成員於10│30日晚間│        │玉山銀行│30日晚間│壢區興仁│        │  第104-105 頁反面)                            │
│    │      │7 年8 月│10時13分│        │帳戶(帳│10時22分│路3 段19│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本院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
│    │      │30日晚間│        │        │號:0738│        │號(起訴│        │  時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362 至363 頁│
│    │      │8 時33分│        │        │00000000│        │書誤載為│        │  反面,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19頁反面、58頁)│
│    │      │許(起訴│        │        │6 號)  │        │17號,逕│        │③證人即共犯高菁菁於警詢時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
│    │      │書誤載為│        │        │        │        │予更正)│        │  7995號卷第349 頁反面至350 頁反面)            │
│    │      │晚間某時│        │        │        │        │ATM     │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調閱車手監視│
│    │      │許,逕予│        │        │        │        │        │        │  器畫面影像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更正),│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以電話佯│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稱謝怡如│        │        │        │        │        │        │  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刑案現場照片(謝怡如提│
│    │      │在網路上│        │        │        │        │        │        │  供手機通話紀錄擷圖)、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及熱點│
│    │      │購物,因│        │        │        │        │        │        │  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及監視器畫面擷圖1 張及玉山銀行│
│    │      │作業疏失│        │        │        │        │        │        │  個金集中部107 年10月2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
│    │      │導致重複│        │        │        │        │        │        │  000000號函暨許媗茹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7 │
│    │      │扣款,需│        │        │        │        │        │        │  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第88頁,108 年度偵字第79│
│    │      │操作ATM │        │        │        │        │        │        │  95號卷第106 至107 頁及反面、109 頁及反面、111 │
│    │      │解決,致│        │        │        │        │        │        │  頁反面至112 、342 頁反面至343 、368 、369 頁反│
│    │      │謝怡如陷│        │        │        │        │        │        │  面)                                          │
│    │      │於錯誤,│        │        │        │        │        │        │                                                │
│    │      │而依指示│        │        │        │        │        │        │                                                │
│    │      │於右列時│        │        │        │        │        │        │                                                │
│    │      │間匯款。│        │        │        │        │        │        │                                                │
├──┼───┼────┼────┼────┤        ├────┤        ├────┼────────────────────────┤
│6   │劉淑樺│詐欺集團│107年8月│1萬4,787│        │107年8月│        │1萬5,000│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淑樺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30日晚間│元      │        │30日晚間│        │元      │  第7995號卷第113 至115 頁反面)                │
│    │      │7 年8 月│10時15分│        │        │10時23分│        │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本院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
│    │      │30日晚間│(起訴書│        │        │        │        │        │  時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362 至363 頁│
│    │      │8 時47分│誤載為晚│        │        │        │        │        │  反面,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19頁反面、58、69│
│    │      │許,以電│間10時16│        │        │        │        │        │  頁)                                          │
│    │      │話佯稱劉│分,逕予│        │        │        │        │        │③證人即共犯高菁菁於警詢時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
│    │      │淑樺在網│更正)  │        │        │        │        │        │  7995號卷第349 頁反面至350 頁反面)            │
│    │      │路上購物│        │        │        │        │        │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調閱車手監視│
│    │      │,因作業│        │        │        │        │        │        │  器畫面影像擷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
│    │      │疏失導致│        │        │        │        │        │        │  紙、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重複扣款│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需操作│        │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 年10月│
│    │      │ATM 解決│        │        │        │        │        │        │  2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0982號函暨許媗茹之│
│    │      │,致劉淑│        │        │        │        │        │        │  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7 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
│    │      │樺陷於錯│        │        │        │        │        │        │  一第88頁,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117 頁及反面│
│    │      │誤,而依│        │        │        │        │        │        │  、119 頁及反面、134 頁反面、368 、369 頁反面)│
│    │      │指示於右│        │        │        │        │        │        │                                                │
│    │      │列時間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7   │黃晨原│詐欺集團│107年8月│4萬9,999│許家華之│107年8月│桃園市興│1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晨原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31日晚間│元      │郵局帳戶│31日晚間│仁路3 段│        │  第7995號卷第120 頁反面至121 頁反面)          │
│    │      │7 年8 月│7時28分 │        │(帳號:│7時37分 │19號(起│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本院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
│    │      │31日晚間│        │        │00000000├────┤訴書所載├────┤  述(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20、58、69頁)    │
│    │      │6 時51分│        │        │176877號│107年8月│之地址為│6萬元   │③證人即共犯被告高菁菁於警詢、偵訊、本院另案訊問│
│    │      │許,以電│        │        │)      │31日晚間│106 年整│        │  時之供述(107 年度偵字第8686號卷第14頁反面至16│
│    │      │話佯稱黃│        │        │        │7時40分 │編前地址│        │  頁反面、40頁反面至42頁反面;107 年度聲羈字第  │
│    │      │晨原在網├────┼────┤        ├────┤,併予說├────┤  578 號卷第10反面至11頁)                      │
│    │      │路上購物│107年8月│4萬9,999│        │107年8月│明)    │3萬元   │④證人即共犯沈桓維友人李嘉綾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    │      │,因作業│31日晚間│元      │        │31日晚間│        │        │  (107 年度偵字第23728 號卷第167 頁反面至168 頁│
│    │      │疏失導致│7時32分 │        │        │7時42分 │        │        │  ,107 年度他字第8686號卷第18頁及反面)        │
│    │      │重複扣款│        │        │        │        │        │        │⑤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及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詐騙│
│    │      │,需操作│        │        │        │        │        │        │  帳戶:700-00000000176877)、刑案現場照片(107 │
│    │      │ATM 解決│        │        │        │        │        │        │  年8 月31日高菁菁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
│    │      │,致黃晨│        │        │        │        │        │        │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    │      │原陷於錯│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    │      │誤,而依│        │        │        │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指示於右│        │        │        │        │        │        │  通報單、受理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照片黏貼紀│
│    │      │列時間匯│        │        │        │        │        │        │  錄表(黃晨原存款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手機畫面翻拍)│
│    │      │款。    │        │        │        │        │        │        │  照片2 張及許家華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年│
│    │      │        │        │        │        │        │        │        │  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第141 至142 頁,107 年度偵│
│    │      │        │        │        │        │        │        │        │  字第25077 號卷第49頁,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
│    │      │        │        │        │        │        │        │        │  32、122 至125 、367 頁)                      │
├──┼───┼────┼────┼────┤        ├────┼────┼────┼────────────────────────┤
│8   │丁一釗│詐欺集團│107年8月│2萬9,985│        │107年8月│桃園市中│3,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一釗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31日晚間│元      │        │31日晚間│壢區精忠│        │  第7995號卷第126 頁反面至127 頁反面)          │
│    │      │7 年8 月│7時54分 │        │        │8時     │一街1 號│        │②被告沈桓維於本院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
│    │      │31日晚間│        │        │        │        │ATM     │        │  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20、58、69頁)        │
│    │      │6 時35分│        │        │        ├────┤        ├────┤③被告高菁菁於警詢、偵訊、本院另案訊問時之供述(│
│    │      │許,以電│        │        │        │107年8月│        │2萬元   │  107 年度偵字第8686號卷第14頁反面至16頁反面、40│
│    │      │話佯稱丁│        │        │        │31日晚間│        │        │  頁反面至42頁反面,107 年度聲羈字第578 號卷第10│
│    │      │一釗在網│        │        │        │8時1分  │        │        │  反面至11頁)                                  │
│    │      │路上購物│        │        │        ├────┼────┼────┤④證人即共犯沈桓維友人李嘉綾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    │      │,因作業│        │        │        │107年8月│桃園市中│7,000元 │  (107 年度偵字第23728 號卷第167 頁反面至168 頁│
│    │      │疏失導致│        │        │        │31日晚間│壢區莊敬│        │  ,107 年度他字第8686號卷第18頁及反面)        │
│    │      │重複扣款│        │        │        │8時5分  │路141 號│        │⑤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及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詐騙│
│    │      │,需操作│        │        │        │        │ATM (起│        │  帳戶:700-00000000176877)、刑案現場照片(107 │
│    │      │ATM 解決│        │        │        │        │訴書漏未│        │  年8 月31日高菁菁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
│    │      │,致丁一│        │        │        │        │記載,逕│        │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    │      │釗陷於錯│        │        │        │        │予補充)│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誤,而依│        │        │        │        │        │        │  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指示於右├────┼────┤        ├────┼────┼────┤  案三聯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2 │
│    │      │列時間匯│107年8月│1萬5,983│        │   -    │   -    │   -    │  紙、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及許家華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
│    │      │款。    │31日晚間│元(此筆│        │        │        │        │  清單(107 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第137 至140 頁│
│    │      │        │8時5分  │因帳戶遭│        │        │        │        │  ,107 年度偵字第25077 號卷第67頁,108 年度偵字│
│    │      │        │        │警示而未│        │        │        │        │  第7995號卷第32頁反面至37頁、128 頁及反面、131 │
│    │      │        │        │遭提領)│        │        │        │        │  頁及反面、132 至133 、367 頁)                │
└──┴───┴────┴────┴────┴────┴────┴────┴────┴────────────────────────┘
 【附表二】
┌──┬───┬────┬────┬────┬────┬────┬────┬────┬────────────────────────┐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人頭│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證據及卷證出處                                  │
│    │      │及方式  │        │        │帳戶    │        │        │        │                                                │
├──┼───┼────┼────┼────┼────┼────┼────┼────┼────────────────────────┤
│1   │江侑恩│詐欺集團│107年8月│2萬9,987│鄧凱仁之│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江侑恩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27日晚間│元(此筆│郵局帳戶│        │        │        │  第7995號卷第77至79頁)                        │
│    │      │7 年8 月│11時35分│因帳戶遭│(帳號:│        │        │        │②證人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
│    │      │27日晚間│許      │警示而未│00000000│        │        │        │  8686號卷第10頁反面至11頁反面、34至35頁)      │
│    │      │11時35分│        │遭提領)│320602號│        │        │        │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前某時許│        │        │)      │        │        │        │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
│    │      │,以電話│        │        │        │        │        │        │  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彰化商業銀│
│    │      │佯稱江侑│        │        │        │        │        │        │  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及鄧凱仁之郵局帳戶歷史│
│    │      │恩在網路│        │        │        │        │        │        │  交易清單(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80至83、85、│
│    │      │上購物,│        │        │        │        │        │        │  370 頁)                                      │
│    │      │因作業疏│        │        │        │        │        │        │                                                │
│    │      │失導致重│        │        │        │        │        │        │                                                │
│    │      │複扣款,│        │        │        │        │        │        │                                                │
│    │      │需操作AT│        │        │        │        │        │        │                                                │
│    │      │M 解決,│        │        │        │        │        │        │                                                │
│    │      │致江侑恩│        │        │        │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依指│        │        │        │        │        │        │                                                │
│    │      │示於右列│        │        │        │        │        │        │                                                │
│    │      │時間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人頭│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證據資料及卷證出處                              │
│    │      │及方式  │        │        │帳戶    │        │        │        │                                                │
├──┼───┼────┼────┼────┼────┼────┼────┼────┼────────────────────────┤
│1   │賴姵妏│詐欺集團│107年8月│2萬9,985│陳英弘之│107 年8 │桃園市龜│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姵妏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26日晚間│元      │郵局帳戶│月26日晚│山區豐美│        │  第29038 號卷第41至43頁)                      │
│    │      │7 年8 月│10時15分│        │(帳號:│間10時21│街2 之1 │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    │      │26日晚間│        │        │00000000│分(起訴│號龜山郵│        │  (107 年度他字第6999號卷第43頁及反面,107 年度│
│    │      │9 時許,│        │        │315665號│書誤載為│局ATM   │        │  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107 年度偵聲字第570 號卷│
│    │      │以電話佯│        │        │)      │8 月27日│        │        │  第14頁反面)                                  │
│    │      │稱賴姵妏│        │        │        │,逕予更│        │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英弘於偵訊中之供述(107 年度偵│
│    │      │在網路上│        │        │        │正)    │        │        │  字第32380 號卷第216 、245 至246 頁)          │
│    │      │購物,因├────┼────┤        ├────┼────┼────┤④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
│    │      │作業疏失│107年8月│2萬9,985│        │107年8月│桃園市龜│2萬元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第107021│
│    │      │導致重複│26日晚間│元      │        │26日晚間│山區中興│        │  6388號函暨陳英弘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受理各│
│    │      │扣款,需│10時28分│        │        │10時32分│路1 段6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    │      │操作ATM │        │        │        │(起訴書│號全家超│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解決,致│        │        │        │誤載為8 │商ATM   │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賴姵妏陷│        │        │        │月27日,│        │        │  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影本2 紙(107 年│
│    │      │於錯誤,│        │        │        │逕予更正│        │        │  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5、20至21、44至49、54頁)│
│    │      │而依指示│        │        │        │)      │        │        │                                                │
│    │      │於右列時│        │        │        │        │        │        │                                                │
│    │      │間匯款。│        │        │        │        │        │        │                                                │
├──┼───┼────┼────┼────┤        ├────┤        ├────┼────────────────────────┤
│2   │鄭雅方│詐欺集團│107年8月│1萬5,985│        │107年8月│        │2 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雅方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26日晚間│元      │        │26日晚間│        │(同日晚│  第29038 卷第29至31頁)                        │
│    │      │7 年8 月│10時25分│        │        │10時33分│        │間10時33│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    │      │26日晚間│        │        │        │(起訴書│        │分另有1 │  (107 年度他字第6999號卷第43頁及反面,107 年度│
│    │      │10時3 分│        │        │        │誤載為8 │        │筆1 萬9,│  他字第8686號卷第64至65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
│    │      │前某時許│        │        │        │月27日,│        │989 元不│  卷第17至18頁,107 年度偵聲字第570 號卷第14頁反│
│    │      │(起訴書│        │        │        │逕予更正│        │明款項匯│  面)                                          │
│    │      │誤載為晚│        │        │        │)      │        │入)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英弘於偵訊中之供述(107 年度偵│
│    │      │間某時許├────┼────┤        ├────┤        ├────┤  字第32380 號卷第216 、245 至246 頁)          │
│    │      │起,逕予│107年8月│2萬9,985│        │107年8月│        │2萬元   │④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
│    │      │更正),│26日晚間│元      │        │26日晚間│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第107021│
│    │      │以電話佯│10時51分│        │        │10時34分│        │        │  6388號函暨陳英弘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受理各│
│    │      │稱鄭雅方│        │        │        │(起訴書│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    │      │在網路上│        │        │        │誤載為8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購物,因│        │        │        │月27日,│        │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臺北富邦商業銀│
│    │      │作業疏失│        │        │        │逕予更正│        │        │  行ATM 交易明細影本4 紙(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
│    │      │導致重複│        │        │        │)      │        │        │  卷第15、20至21、32至38頁)                    │
│    │      │扣款,需├────┼────┤        ├────┤        ├────┤                                                │
│    │      │操作ATM │107年8月│1萬6,985│        │107年8月│        │6,000元 │                                                │
│    │      │解決,致│26日晚間│元      │        │26日晚間│        │        │                                                │
│    │      │鄭雅方陷│10時54分│        │        │10時34分│        │        │                                                │
│    │      │於錯誤,│        │        │        │(起訴書│        │        │                                                │
│    │      │而依指示│        │        │        │誤載為8 │        │        │                                                │
│    │      │於右列時│        │        │        │月27日,│        │        │                                                │
│    │      │間匯款。│        │        │        │逕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8月│6,018元 │        │107年8月│桃園市桃│2萬元   │                                                │
│    │      │        │26日晚間│        │        │26日晚間│園區成功│        │                                                │
│    │      │        │10時58分│        │        │10時51分│路51號成│        │                                                │
│    │      │        │        │        │        │(起訴書│功路郵局│        │                                                │
│    │      │        │        │        │        │誤載為8 │        │        │                                                │
│    │      │        │        │        │        │月27日,│        │        │                                                │
│    │      │        │        │        │        │逕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8月│        │1萬元   │                                                │
│    │      │        │        │        │        │26日晚間│        │        │                                                │
│    │      │        │        │        │        │10時52分│        │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為8 │        │        │                                                │
│    │      │        │        │        │        │月27日,│        │        │                                                │
│    │      │        │        │        │        │逕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8月│桃園市桃│1萬6,000│                                                │
│    │      │        │        │        │        │26日晚間│園區永安│元      │                                                │
│    │      │        │        │        │        │10時58分│路365 號│        │                                                │
│    │      │        │        │        │        │(起訴書│永安路郵│        │                                                │
│    │      │        │        │        │        │誤載為8 │局ATM   │        │                                                │
│    │      │        │        │        │        │月27日,│        │        │                                                │
│    │      │        │        │        │        │逕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8月│桃園市桃│7,000元 │                                                │
│    │      │        │        │        │        │26日晚間│園區中正│        │                                                │
│    │      │        │        │        │        │11時3分 │路455 號│        │                                                │
│    │      │        │        │        │        │(起訴書│7 -11 超│        │                                                │
│    │      │        │        │        │        │誤載為8 │商ATM   │        │                                                │
│    │      │        │        │        │        │月27日,│        │        │                                                │
│    │      │        │        │        │        │逕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3   │林芳妤│詐欺集團│107年8月│1萬9,987│陳弘德之│107年8月│桃園市中│1萬9,000│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芳妤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29日晚間│元      │郵局帳戶│29日晚間│壢區延平│元      │  第31967 號卷第21至23頁)                      │
│    │      │7 年8 月│11時3分 │        │(帳號:│11時13分│路155 號│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
│    │      │29日晚間│        │        │00000000│        │全家超商│        │  他字第8352號卷第3 至5 、17頁及反面)          │
│    │      │8 時44分│        │        │525652)│        │ATM     │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    │      │許,以電│        │        │        │        │        │        │  制通報單、郵局網路銀行六個月內交易明細手機擷圖│
│    │      │話佯稱林│        │        │        │        │        │        │  1 張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第│
│    │      │芳妤在網│        │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陳弘德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    │      │路上購物│        │        │        │        │        │        │  107 年度偵字第31967 號卷第31、33、36、54至55頁│
│    │      │,因作業│        │        │        │        │        │        │  )                                            │
│    │      │疏失導致│        │        │        │        │        │        │                                                │
│    │      │重複扣款│        │        │        │        │        │        │                                                │
│    │      │,需操作│        │        │        │        │        │        │                                                │
│    │      │ATM 解決│        │        │        │        │        │        │                                                │
│    │      │,致林芳│        │        │        │        │        │        │                                                │
│    │      │妤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於右│        │        │        │        │        │        │                                                │
│    │      │列時間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4   │郭婉慧│詐欺集團│107年9月│2萬9,987│鄭嘉文之│107年9月│桃園市龜│6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婉慧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2日晚間 │元      │郵局帳戶│2日晚間 │山區萬壽│        │  第29038 號卷第117 至119 頁)                  │
│    │      │7 年9 月│9時49分 │        │(帳號:│9時55分 │路1 段37│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
│    │      │2 日下午│        │        │00000000│        │4 、376 │        │  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
│    │      │3 時59分│        │        │112740)│        │號龜山迴│        │  卷第17頁)                                    │
│    │      │許,以電│        │        │        │        │龍郵局AT│        │③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
│    │      │話佯稱郭│        │        │        │        │M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第107021│
│    │      │婉慧在網│        │        │        │        │        │        │  6388號函暨鄭嘉文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受理刑│
│    │      │路上購物│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因作業│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疏失導致│        │        │        │        │        │        │  機制通報單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
│    │      │重複扣款│        │        │        │        │        │        │  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6、20、22、120 至  │
│    │      │,需操作│        │        │        │        │        │        │  121 、125 至126 、128 頁)                    │
│    │      │ATM 解決│        │        │        │        │        │        │                                                │
│    │      │,致郭婉│        │        │        │        │        │        │                                                │
│    │      │慧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於右│        │        │        │        │        │        │                                                │
│    │      │列時間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        │        │        ├────────────────────────┤
│5-1 │陳安廷│詐欺集團│107年9月│2萬9,987│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安廷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2日晚間9│元      │        │        │        │        │  第29038 號卷第105 至107 頁)                  │
│    │      │7 年9 月│時50分  │        │        │        │        │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
│    │      │2 日晚間├────┼────┤        ├────┼────┼────┤  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7920號│
│    │      │8 時19分│107年9月│2萬9,985│        │107年9月│桃園市龜│6 萬元  │  卷第28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及反面)│
│    │      │許,以電│2日晚間 │元      │        │2日晚間 │山區萬壽│(此筆為│③林幸斈及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
│    │      │話佯稱陳│10時15分│        │        │10時20分│路1 段37│林幸斈提│  點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
│    │      │安廷在網│(起訴書│        │        │        │4 、376 │領)    │  第0000000000號函暨鄭嘉文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    │      │路上購物│將該筆款│        │        │        │號龜山迴│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因作業│項誤載為│        │        │        │龍郵局AT│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疏失導致│不明款項│        │        │        │M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交易│
│    │      │重複扣款│,實為陳│        │        │        │        │        │  明細單影本2 紙及郵政儲金融卡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需操作│安廷所匯│        │        │        │        │        │  信用卡正面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8556號卷第7 頁,│
│    │      │ATM 解決│入,逕予│        │        │        │        │        │  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6、20、22、108 至  │
│    │      │,致陳安│更正)  │        │        │        │        │        │  111 、113 、116 頁)                          │
│    │      │廷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於右│        │        │        │        │        │        │                                                │
│    │      │列時間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        │        │        ├────────────────────────┤
│6-1 │賴依佇│詐欺集團│107年9月│2萬9,987│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依佇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2日晚間 │元      │        │        │        │        │  第29038 號卷第86至89頁)                      │
│    │      │7 年9 月│10時3分 │        │        │        │        │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
│    │      │1 日晚間│        │        │        │        │        │        │  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7920號│
│    │      │9 時11分│        │        │        │        │        │        │  卷第28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及反面)│
│    │      │許,以電│        │        │        │        │        │        │③林幸斈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
│    │      │話佯稱賴│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第      │
│    │      │依佇在網│        │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鄭嘉文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    │      │路上購物│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
│    │      │,因作業│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疏失導致│        │        │        │        │        │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商業銀│
│    │      │逕行扣款│        │        │        │        │        │        │  行ATM 交易明細影本1 紙(108 年度偵字第8556號卷│
│    │      │,需操作│        │        │        │        │        │        │  第7 頁,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20、22、90至│
│    │      │ATM 解決│        │        │        │        │        │        │  94、101 頁)                                  │
│    │      │,致賴依│        │        │        │        │        │        │                                                │
│    │      │佇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於右│        │        │        │        │        │        │                                                │
│    │      │列時間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
│7-1 │賴淑貞│詐欺集團│107年9月│2萬9,987│        │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淑貞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2日晚間 │元      │        │        │        │        │  第29038 號卷第56至59頁)                      │
│    │      │7 年9 月│10時32分│(此筆因│        │        │        │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
│    │      │2日晚間9│        │帳戶遭警│        │        │        │        │  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
│    │      │時22分許│        │示而未遭│        │        │        │        │  卷第17頁)                                    │
│    │      │,以電話│        │提領)  │        │        │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第107021│
│    │      │佯稱賴淑│        │        │        │        │        │        │  6388號函暨鄭嘉文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受理各│
│    │      │貞在網路│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    │      │上購物,│        │        │        │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因作業疏│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存摺正反面影本及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
│    │      │失導致重│        │        │        │        │        │        │  詢(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20、22、60至64、│
│    │      │複扣款,│        │        │        │        │        │        │  68至69頁)                                    │
│    │      │需操作  │        │        │        │        │        │        │                                                │
│    │      │ATM 解決│        │        │        │        │        │        │                                                │
│    │      │,致賴淑│        │        │        │        │        │        │                                                │
│    │      │貞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於右│        │        │        │        │        │        │                                                │
│    │      │列時間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8   │陳維仁│詐欺集團│107年9月│4萬9,987│黃宏庭之│107年9月│桃園市龜│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維仁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2日晚間 │元      │台中商業│2日晚間 │山區萬壽│        │  第29038 號卷第74至76頁)                      │
│    │      │7 年9 月│10時1分 │        │銀行帳戶│10時8分 │路1 段34│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
│    │      │2日晚間7│        │        │(帳號:├────┤3 號龜山├────┤  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
│    │      │時41分許│        │        │00000000│107年9月│區農會  │2萬元   │  卷第17頁)                                    │
│    │      │,以電話│        │        │5661)  │2日晚間 │ATM     │        │③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
│    │      │佯稱陳維│        │        │        │10時8分 │        │        │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7 年10月8 日中業執字第107003│
│    │      │仁在網路├────┼────┤        ├────┤        ├────┤  1919號函暨黃宏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    │      │上購物,│107年9月│4萬9,987│        │107年9月│        │2萬元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因作業疏│2日晚間 │元      │        │2日晚間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失導致重│10時6分 │        │        │10時9分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
│    │      │複扣款,│        │        │        │        │        │        │  華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 張(107 年│
│    │      │需操作  │        │        │        │        │        │        │  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7、23、25、77至81、83至84│
│    │      │ATM 解決│        │        │        │        │        │        │  頁)                                          │
│    │      │,致陳維│        │        │        │        │        │        │                                                │
│    │      │仁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於右│        │        │        │        │        │        │                                                │
│    │      │列時間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        ├────┼────────────────────────┤
│6-2 │賴依佇│同編號6 │107年9月│2萬3,985│        │107年9月│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依佇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年度│
│    │      │-1      │2日晚間 │元      │        │2日晚間1│        │        │  偵字第29038 號卷第86至89頁)                  │
│    │      │(起訴書│10時8分 │        │        │0時10分 │        │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
│    │      │誤載為5 │        │        │        ├────┤        ├────┤  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7920號│
│    │      │-1,逕予│        │        │        │107年9月│        │2萬元   │  卷第27頁反面至28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
│    │      │更正)  │        │        │        │2日晚間 │        │        │  頁)                                          │
│    │      │        │        │        │        │10時11分│        │        │③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
│    │      │        │        │        │        ├────┼────┼────┤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7 年10月8 日中業執字第107003│
│    │      │        │        │        │        │107年9月│桃園市龜│2萬元   │  1919號函暨黃宏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    │      │        │        │        │        │2日晚間 │山區萬壽│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10時15分│路1 段30│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7 號7-11│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商│
│    │      │        │        │        │        │        │超商ATM │        │  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影本1 紙(107 年度偵字第2903│
│    │      │        │        │        │        ├────┼────┼────┤  8 號卷卷第13至14、23、25、90至92、96至97、100 │
│    │      │        │        │        │        │107年9月│桃園市龜│3,000元 │  頁)                                          │
│    │      │        │        │        │        │2日晚間 │山區萬壽│        │                                                │
│    │      │        │        │        │        │10時22分│路1 段37│        │                                                │
│    │      │        │        │        │        │        │4 、376 │        │                                                │
│    │      │        │        │        │        │        │號龜山迴│        │                                                │
│    │      │        │        │        │        │        │龍郵局  │        │                                                │
├──┼───┼────┼────┼────┤        ├────┼────┼────┼────────────────────────┤
│7-2 │賴淑貞│同編號7 │107年9月│8,512 元│        │   -    │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淑貞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
│    │      │-1      │2日晚間 │(此筆因│        │        │        │        │  第29038 號卷第56至59頁)                      │
│    │      │(起訴書│10時38分│帳戶遭警│        │        │        │        │②證人即被告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
│    │      │誤載為6 │        │示而未遭│        │        │        │        │  他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7920號卷│
│    │      │-1,逕予│        │提領)  │        │        │        │        │  第27頁反面至28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
│    │      │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③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7 年10月8 日中業執字第107003│
│    │      │        │        │        │        │        │        │        │  31919 號函暨黃宏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
│    │      │        │        │        │        │        │        │        │  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        │        │        │  制通報單、玉山商業銀行存摺正反面影本及存戶交易│
│    │      │        │        │        │        │        │        │        │  明細整合查詢(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23、25│
│    │      │        │        │        │        │        │        │        │  、60至63、66至69頁)                          │
├──┼───┼────┼────┼────┼────┼────┼────┼────┼────────────────────────┤
│5-2 │陳安廷│同編號5 │107年9月│2萬9,123│鄭東慶之│107年9月│桃園市龜│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安廷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
│    │      │-1      │2日晚間 │元      │彰化商業│2日晚間 │山區萬壽│        │  第29038 號卷第105 至107 頁)                  │
│    │      │(起訴書│9時33分 │        │銀行帳戶│9時37分 │路2 段35│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
│    │      │誤載為4 │        │        │(帳號:│        │5 號7-11│        │  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
│    │      │-1,逕予│        │        │00000000│        │超商ATM │        │  卷第17頁)                                    │
│    │      │更正)  │        │        │151500)│        │        │        │③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
│    │      │        │        │        │        │        │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 年10月4 日彰│
│    │      │        │        │        │        │        │        │        │  作管字第10720006565 號函暨鄭東慶之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        │        │  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        │  明細表影本1 紙及郵政儲金融卡正面影本(107 年度│
│    │      │        │        │        │        │        │        │        │  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8、26至27、108 至110 、112 │
│    │      │        │        │        │        │        │        │        │  至113 、116 頁)                              │
├──┼───┼────┼────┼────┤        ├────┤        ├────┼────────────────────────┤
│9   │饒珍菱│詐欺集團│107年9月│2萬9,987│        │107年9月│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饒珍菱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
│    │      │成員於10│2日晚間 │元      │        │2日晚間 │        │        │  第29038 號卷第130 至132 頁)                  │
│    │      │7 年9 月│9時33分 │        │        │9時38分 │        │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
│    │      │1 日晚間│        │        │        ├────┼────┼────┤  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
│    │      │7 時44分│        │        │        │107年9月│桃園市龜│1萬9,000│  卷第17頁)                                    │
│    │      │許,以電│        │        │        │2日晚間 │山區萬壽│元      │③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
│    │      │話佯稱饒│        │        │        │9時41分 │路2段97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 年10月4 日彰│
│    │      │珍菱在網│        │        │        │        │號7-11超│        │  作管字第10720006565 號函暨鄭東慶之彰化商業銀行│
│    │      │路上購物│        │        │        │        │商ATM   │        │  帳戶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    │      │,因作業│        │        │        │        │        │        │  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
│    │      │疏失導致│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逕行扣款│        │        │        │        │        │        │  明細表影本1 紙(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8至│
│    │      │,需操作│        │        │        │        │        │        │  19、26至27、133 至137 頁)                    │
│    │      │ATM 解決│        │        │        │        │        │        │                                                │
│    │      │,致饒珍│        │        │        │        │        │        │                                                │
│    │      │菱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於右│        │        │        │        │        │        │                                                │
│    │      │列時間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        ├────┼────────────────────────┤
│6-3 │賴依佇│同編號6 │107年9月│2萬9,987│        │107年9月│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依佇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
│    │      │-1      │2日晚間9│元      │        │2日晚間 │        │        │  第29038 號卷第86至89頁)                      │
│    │      │(起訴書│時40分  │        │        │9時42分 │        │        │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
│    │      │誤載為5-│        │        │        ├────┤        ├────┤  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
│    │      │1 ,逕予│        │        │        │107年9月│        │1萬元   │  卷第17頁)                                    │
│    │      │更正)  │        │        │        │2日晚間 │        │        │③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
│    │      │        │        │        │        │9時43分 │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 年10月4 日彰│
│    │      │        │        │        │        │        │        │        │  作管字第10720006565 號函暨鄭東慶之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        │        │  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        │  明細表影本1 紙(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9、│
│    │      │        │        │        │        │        │        │        │  26至27、90至92、98、102 頁)                  │
└──┴───┴────┴────┴────┴────┴────┴────┴────┴────────────────────────┘
【附表四】
┌──┬──────┬──────────────────────────┐
│編號│事實        │主文                                                │
├──┼──────┼──────────────────────────┤
│1   │事實欄一㈠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表一編號1   │                                                    │
├──┼──────┼──────────────────────────┤
│2   │事實欄一㈠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表一編號2   │                                                    │
├──┼──────┼──────────────────────────┤
│3   │事實欄一㈠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表一編號3   │                                                    │
├──┼──────┼──────────────────────────┤
│4   │事實欄一㈠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表一編號4   │                                                    │
├──┼──────┼──────────────────────────┤
│5   │事實欄一㈠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表一編號5   │                                                    │
├──┼──────┼──────────────────────────┤
│6   │事實欄一㈠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表一編號6   │                                                    │
├──┼──────┼──────────────────────────┤
│7   │事實欄一㈡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表一編號7   │                                                    │
├──┼──────┼──────────────────────────┤
│8   │事實欄一㈡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表一編號8   │                                                    │
├──┼──────┼──────────────────────────┤
│9   │事實欄一㈢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表二        │                                                    │
└──┴──────┴──────────────────────────┘
【附表五】
┌──┬──────┬──────────────────────────┐
│編號│事實        │主文                                                │
├──┼──────┼──────────────────────────┤
│1   │事實欄一㈣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表三編號1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沈桓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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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實欄一㈣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表三編號2   │沈桓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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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實欄一㈣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表三編號3   │沈桓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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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實欄一㈣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表三編號4   │沈桓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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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實欄一㈣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表三編號5-1 │沈桓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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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事實欄一㈣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表三編號6-1 │沈桓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6-2、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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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事實欄一㈣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表三編號7-1 │沈桓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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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事實欄一㈣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表三編號8   │沈桓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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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事實欄一㈣附│林幸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表三編號9   │沈桓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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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