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水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146號;106 年度偵字第10721 號、106 年度緩字第1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醉藥「TKTX」柒拾伍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106 年度偵字第10721 號、106 年度緩字第1350號);扣案之麻醉藥「TKTX」75盒經檢驗含有「Lidocaine 」、「Prilocaine」(聲請書誤載為「Prinocaine」)成分,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詳附件)。二、法律規定: 1.「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 2.「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05 年12月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 號之住處,使用電腦設備連線上網,透過「淘寶網」,向某不知名之商家,以新臺幣約3,000 元之價格,購得麻醉藥含有「Lidocaine 」、「Prilocaine」 成分之麻醉藥「TKTX」75盒(下稱系爭麻醉藥),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逕自委託不知情之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於105 年12月26日以貨物名稱:「COSMETIC」、數量:「2 PCE 」為名申報進口(進口報單號碼為:CX/05/526/HE212 號、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00000000號、納稅義務人:郝有姣);嗣於同日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並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遠雄貨棧進口快遞專區)扣得系爭麻醉藥,而經檢察官認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款輸入禁藥罪,且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7161號處分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系爭麻醉藥經送驗結果,含如聲請意旨所示成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1 月13日FDA 研字第1050055451號函,偵卷19頁),且為被告自承購入使用(偵卷第30頁背面),核屬被告所有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㈢另本案可能涉及「違禁物」或「犯罪所用之物」的爭點(相關討論,可參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916 號判決);但此一爭點,於本案結論並無差異(無論依據何者,均需沒收),於此不再贅論,併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鈺瀅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