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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71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柏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7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三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三慧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058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咖啡包24包(含袋合計毛重79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1 號0.68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游三慧於民國106 年間因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MMA 、第三級毒品Methylone 和Mephedrone,混合使用第三級毒品Ketamine、一粒眠和迷幻劑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毒品,致急性毒品中毒,於106 年3 月13日上午7 時許死亡,而警方於106 年3 月11日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精準點撞球館,自被告寄放在該處之綠色隨身軍用包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摻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24包,後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8 月22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4 月6 日刑鑑字第1060025479號鑑定書、照片16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24包(含袋合計毛重79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1 號0.68公克),經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4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柏嘉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扣案物外│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觀      │                    │            │                    │
├────┼──────────┼──────┼──────────┤
│黑色包裝│24包(含袋合計毛重79│第二級毒品甲│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
│咖啡包。│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氧基甲基安非│  押物品目錄表(見偵│
│        │1 號0.68公克,餘1.26│他命。      │  字卷第4頁)。     │
│        │公克)。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  察局106 年4 月6 日│
│        │                    │            │  刑鑑字第1060025479│
│        │                    │            │  號鑑定書。(見偵字│
│        │                    │            │  卷第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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