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7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三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三慧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058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咖啡包24包(含袋合計毛重79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1 號0.68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游三慧於民國106 年間因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 MMA 、第三級毒品Methylone 和Mephedrone,混合使用第三級毒品Ketamine、一粒眠和迷幻劑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毒品,致急性毒品中毒,於106 年3 月13日上午7 時許死亡,而警方於106 年3 月11日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精準點撞球館,自被告寄放在該處之綠色隨身軍用包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摻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24包,後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8 月22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4 月6 日刑鑑字第1060025479號鑑定書、照片16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24包(含袋合計毛重79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1 號0.68公克),經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4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扣案物外│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觀 │ │ │ │ ├────┼──────────┼──────┼──────────┤ │黑色包裝│24包(含袋合計毛重79│第二級毒品甲│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 │咖啡包。│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氧基甲基安非│ 押物品目錄表(見偵│ │ │1 號0.68公克,餘1.26│他命。 │ 字卷第4頁)。 │ │ │公克)。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 察局106 年4 月6 日│ │ │ │ │ 刑鑑字第1060025479│ │ │ │ │ 號鑑定書。(見偵字│ │ │ │ │ 卷第7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