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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06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怡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0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漢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第1946號、106 年度偵字第2674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6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合計毛重零點肆參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漢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946號、106 年度偵字第26749 號),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上開案件中遭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另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分別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及刑案現場照片各1 份在卷可參,復有上開扣案海洛因2 包(驗前合計毛重0.4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9公克,驗餘合計毛重0.4341公克)可資佐證,自均堪認定。上開扣案物既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所包裝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一級毒品,是上開毒品及其包裝均應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定機關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因鑑定用罄而滅失,則毋庸宣告沒收銷燬。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怡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0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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