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田玉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拾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田玉晨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0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6 年9 月1 日起至107 年8 月31日止,緩起訴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而扣案仿冒「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上衣12件,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0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 年9 月1 日起至107 年8 月31日止,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及觀護卷宗確認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圖樣商標之上衣12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份、查緝仿冒品證明書、商品鑑價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現場照片23張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