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2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芝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2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芝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18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芝浩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芝浩所為係犯刑法第212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學位,竟為謀取工作機會,偽造中原大學畢業證書影本並行使之,損害中原大學對於學位證書核發、管理及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能公司)錄取、管理員工資料之正確性,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偽造畢業證書影本1 紙,業經被告行使交付予輝能公司,已非被告所有之物,復非違禁物,爰不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柯漢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1881號被 告 張芝浩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0弄0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芝浩明知其並無於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私立之 中原大學工學院光機電及資電控產業碩士專班研究期滿取得工學碩士學位而經該校核發碩士學位證書,竟基偽造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前某 日,在網路上查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偽造學位證書之成年人,與該人以E-MAIL聯繫提供名字及身分證資料給對方後, 向該人買受偽造之中原大學光機電及資電控產業碩士學位證書,並於107年12月24日持該偽造之碩士學位證書影本,向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能公司)應徵廠務部主管工作,並交付該偽造之學位證書影本與輝能公司檢視行使之,輝能公司因而陷於錯誤錄取之,足以生損害於輝能公司及及中原大學關於學籍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08年4月2日前某日,因輝能公司彙整 查核內部證照資料,發現張芝浩所提供之證照皆無紀錄,察覺有疑,而向中原大學學生事務處函查張芝浩所提供之上開碩士學位證書影本真偽後,中原大學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中原大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芝浩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上開偽造之中原大學碩士學位證書影本、中原大學碩士學位證書樣張、輝能公司函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刑法第212條所定偽造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 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罪,係指偽造變造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業證書、成績單、服務證、差假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108號、71年度台上字第27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另被告與該不詳姓名之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吳 佳 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 意 菁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