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7號附民原告 竑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臻 送達代收人 管碧霞 附民被告 王志賢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31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同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以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為限。 二、經查,原告並非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即108 年度偵字第9323號)所列之被害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