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5號附民原告 高○政 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蕭○真 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附民被告 陳○松 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鄧○楨 姓名詳卷,住、居所均同上 上列被告因另一被告王宗聯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66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另一被告王宗聯涉犯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以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668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至本件被告王宗聯、東侑包裝企業有限公司此二人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為之與原告調解成立而終結,順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