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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蔡榮澤

附民原告  高○政 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蕭○真 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附民被告 陳○松 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鄧○楨 姓名詳卷,住、居所均同上

上列被告因另一被告王宗聯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66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另一被告王宗聯涉犯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以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668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至本件被告王宗聯、東侑包裝企業有限公司此二人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為之與原告調解成立而終結,順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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