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5號
附民原告 高○政 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蕭○真 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附民被告 陳○松 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鄧○楨 姓名詳卷,住、居所均同上
上列被告因另一被告王宗聯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66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另一被告王宗聯涉犯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以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668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至本件被告王宗聯、東侑包裝企業有限公司此二人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為之與原告調解成立而終結,順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