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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易字第3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瓏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高瓏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瓏峻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易字第3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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