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易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瓏峻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高瓏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瓏峻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