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志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46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6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 萬7,6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志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審酌被告犯罪動機及目的皆為牟得非分之財,對告訴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造成財損,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失,應予非難,暨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得金額,及其生活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被告詐得現金新臺幣9 萬7,600 元,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1603號被 告 陳志昌 男 46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昌受僱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下稱日盛公司),擔任業務人員,就日盛公司交付車輛,從事保養、維修、裝置配備等業務。緣陳志昌為處理日盛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出租事宜,於民國106年9月7日,委由虹康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下稱虹康公司)裝設 冷凍車廂、庫廂隔板等設備,經虹康公司負責人邱宏吉報價為新臺幣(下同)10萬9,000元,詎陳志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以加計業務佣金為由,要求邱宏吉開立報價為22萬6,000元之報價單,並指示邱宏吉 於收款後將溢收部分以他法退還,邱宏吉應允後果開立報價為22萬6,000元之報價單,再由陳志昌持向日盛公司請求付 款,致日盛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106年10月3日,悉數匯款支付予虹康公司。邱宏吉則於結算實際交易價10萬9,000元、稅金1萬9,400元後,依陳志昌前開指示,於106年10月11日,將餘款9萬7,600元匯入陳志昌申辦之華泰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經陳志昌提領花用一 空。 二、案經日盛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㈠ │被告陳志昌之陳述 │1. 被告受僱告訴人日盛公司,為處理告訴人 │ │ │ │ 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0 號租賃小貨車出│ │ │ │ 租事宜,曾委由虹康公司裝設冷凍車廂、庫│ │ │ │ 廂隔板等設備。2. 被告委託周明輝與虹康 │ │ │ │ 公司接洽,並由被告向告訴人報價 22 萬 │ │ │ │ 6,000 元。3. 被告與虹康公司間無私人款 │ │ │ │ 項來往(參 108 年 7 月 30 日被告偵訊筆│ │ │ │ 錄)。間接證明:被告嗣後辯稱邱宏吉匯入│ │ │ │ 之款項係私人借貸乙節(參 108 年 10 月 │ │ │ │ 7 日被告偵訊筆錄),應非事實。 │ ├──┼──────────┼────────────────────┤ │㈡ │告訴人日盛公司之指述│1. 被告受僱告訴人,擔任業務人員,就告訴 │ │ │ │ 人交付車輛,從事保養、維修、裝置配備等│ │ │ │ 業務。2. 被告為處理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 │ │ │ │ 碼 RBZ-0182 號租賃小貨車出租事宜,於 │ │ │ │ 106 年 9 月 7 日,委由虹康公司裝設冷凍│ │ │ │ 車廂、庫廂隔板等設備。3. 被告向告訴人 │ │ │ │ 表示虹康公司報價為 22 萬 6,000 元,告 │ │ │ │ 訴人遂於 106 年 10 月 3 日,悉數匯款支│ │ │ │ 付予虹康公司。 │ ├──┼──────────┼────────────────────┤ │㈢ │證人邱宏吉之證述 │1. 被告為處理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 │ │ │ │ RBZ-0182 號租賃小貨車出租事宜,於 106 │ │ │ │ 年 9 月 7 日,委由虹康公司裝設冷凍車廂│ │ │ │ 、庫廂隔板等設備,經邱宏吉報價為 10 萬│ │ │ │ 9,000 元。2. 被告經周明輝要求邱宏吉開 │ │ │ │ 立報價為 22 萬 6,000 元之報價單,並指 │ │ │ │ 示邱宏吉於收款後將溢收部分以他法退還,│ │ │ │ 邱宏吉應允後果開立報價為 22 萬 6,000 │ │ │ │ 元之報價單。3. 告訴人於 106 年 10 月 3│ │ │ │ 日悉數匯款。4. 邱宏吉於結算實際交易價 │ │ │ │ 10 萬 9,000 元、稅金 1 萬 9,400 元後,│ │ │ │ 依周明輝告知之帳戶資料,於 106 年 10 │ │ │ │ 月 11 日,將餘款以匯款方式交付被告。 │ ├──┼──────────┼────────────────────┤ │㈣ │證人周明輝之證述 │1. 邱宏吉報價為 10 萬 9,000 元。2. 被告 │ │ │ │ 要求邱宏吉開立報價為 22 萬 6,000 元之 │ │ │ │ 報價單,並指示邱宏吉於收款後將溢收部分│ │ │ │ 以他法退還,邱宏吉應允後果開立報價為 │ │ │ │ 22 萬 6,000 元之報價單。3. 被告提供其 │ │ │ │ 申辦之華泰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供退款使用。 │ ├──┼──────────┼────────────────────┤ │㈤ │車輛租賃契約書、行車│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 │ │執照、報價單、 106 │ │ │ │年 9 月 7 日合約書、│ │ │ │統一發票、匯款申請書│ │ │ │代收入收據、支出登記│ │ │ │簿、新臺幣匯款申請單│ │ │ │(代傳票)等影本、被│ │ │ │告之勞保就保紀錄、華│ │ │ │泰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 │ │ │號 0000000000000 號 │ │ │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至告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然前開溢收款項既係被告施用詐術取得,所為即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告訴意旨容有誤認,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檢 察 官 林 郁 芬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 記 官 張 書 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