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婁方灝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19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婁方灝明知BT(BitTorrent)係網際網路上基於點對點(Peer to Peer,P2P )傳播方式以分享檔案之協定(protocol),使用BT協定之點對點傳輸軟體之電腦,同時具有「客戶端」(client,意指提出要求,進而享受服務之一方)及伺服端(server,意指應客戶端之要求,而提供服務之一方)之特性,就客戶端之功能而言,一旦取得特定檔案之「種子」(seed),可自其他安裝BT軟體之端點下載該檔案,就伺服端之功能而言,自開始下載檔案之同時乃至下載完成後,均得應其他安裝BT軟體電腦之要求而上傳同一檔案之部分,藉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果,是以使用BT軟體下載檔案之同時,即因此使不特定使用者,得以在各自選定之時間、地點,透過網際網路接收上開視聽著作內容,而成立公開傳輸。婁方灝復明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應以BT種子之方式於網際網路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竟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 號8 樓之1 之居處內,利用電腦以IP位址「36.230.189.96 」連上網際網路後,擅自在「BT之家-BT 電影天堂- 影視資源交流社區」網站,以BT種子之方式下載而重製炬旺有限公司(下稱炬旺公司)所取得專屬授權之電影「那才是我的世界」視聽著作,並同時公開傳輸該著作之內容,而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炬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炬旺公司職員發現,報警循線查獲。案經炬旺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炬旺公司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