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馮浩庭
- 被告蔡坤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3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坤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4025 號、第1753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坤佑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及附表二編號1 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共壹拾貳包、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共壹拾肆顆、附表二編號2 所示含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伍顆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坤佑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0-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MDMA)、4-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凱悅KTV 」內,向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代價,購得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6 包(下稱「附表一編號1 第二級毒品咖啡包」)、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共14顆(下稱「附表一編號2 第二級毒品藥錠」)、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0包(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此部分不構成刑事犯罪),並自斯時起持有之。嗣於同日晚間11時許,蔡坤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時,主動將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咖啡包、藥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交予員警,而自首其犯行並接受裁判。 ㈡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 年7 月1 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上開「凱悅KTV 」,向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50,000元之代價,購得附表二編號1 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6 包(下稱「附表二編號1 第二級毒品咖啡包」)、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5 顆(下稱「附表二編號2 第二級毒品藥錠」)、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成分之咖啡包4 包(下稱「附表二編號3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5包、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含有管制藥品5-Me0-MIPT、BK-MDEA 成分成分之藥錠15顆(下稱「附表二編號5 管制藥錠」),並自斯時起持有之。嗣於同日晚間10時5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海鄉園汽車旅館」因另涉他案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咖啡包及藥錠、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管制藥錠(持有「附表二編號3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持有附表二編號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不另為不受理諭知,均詳後述)。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坤佑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蔡怡峰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7 偵-0782 ,毒品編號:D107偵-0782 )、扣案物及查獲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8 月27日刑鑑字第1070050517號鑑定書、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G107-258,毒品編號:G107偵-095、097 、098 、099 、100 )、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7 月13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07 年7 月9 日桃警鑑字第1070785002號、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檢驗報告。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所犯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106 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壢交簡字第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7 年5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犯罪事實㈡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固為累犯。然被告前案所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與本案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罪質不同,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均有異,尚難認其本件犯行有惡性重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審酌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認被告就犯罪事實㈡之犯行,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參照)。 ㈣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犯罪事實㈠之查獲經過,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當時我獨自一人駕駛9296-TR 自小客車因紅線違規停車,員警巡邏經過上前勸導並請我出示證件供員警查證,員警便詢問我有無攜帶違禁物品時,我回答:有,我就主動從該自小客車駕駛座車門邊交付黃色袋子內裝有白色顆粒物20小包、黑色咖啡包6 小包及藥丸14顆,員警詢問我白色顆粒物20小包、黑色咖啡包6 小包及藥丸14顆為何物?為何人所有及作何用途?我當場向員警坦承,白色顆粒物20小包皆為K 他命藥品、黑色咖啡包6 小包皆為摻有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及藥丸14顆皆為搖頭丸藥品,並向員警坦承該上述查扣物品皆為我本人所有及施用的,隨即我就被員警帶回警察局保安大隊。」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14025 號卷【下稱偵14025 號卷】第7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你在犯罪事實【一】是否是自首的?)是,警方在巡邏時攔檢我,一開始我就主動將毒品交給警方。」等語明確(見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12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0頁),核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移送書所載查獲經過一致(見偵14025 號卷第1 頁及其反面),足徵查獲員警在被告主動交付「附表一編號1 第二級毒品咖啡包」、「附表一編號2 第二級毒品藥錠」前,並無具體事證懷疑足認被告涉有持有毒品犯嫌,堪認被告符合自首,爰就犯罪事實㈠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㈤爰審酌被告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均係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危險,竟購入而持有,所為非是,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罪行,非無悔意,並斟酌被告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二編號1 、2 「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粉末、藥錠,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一、二編號1 、2 「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檢驗報告等在卷可考,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又該上開第二級毒品,分別係被告各該次購得後持有,而為警查獲之毒品,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107 年度審易字第3122號卷第20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按沒收雖新修正為獨立法律效果(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之立法理由二參照),但沒收物仍應與被告之不法行為或犯罪認定有所關聯;否則於同一訴訟主體之程序中,將被告所持有未構成刑事不法行為之違禁物、或根本無關犯罪之違禁物均併予沒收者,將使沒收產生規範目的以外無限增益之效果,且可得預見將因之有遲滯刑事訴訟程序之虞,造成人民訴訟權利相當之干預效果,被告相關獨立爭執(民事、行政)訴訟之權限亦可能因此無所依循(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321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案內扣押之贓證物品,倘與判決所認定之犯罪無關,即不能於犯罪諭知時併予宣告沒收。次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定有明文。是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逾20公克者,依前開法律規定,無從以刑事罪責論處之。經查: ⒈犯罪事實㈠中,被告為警查獲時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白色結晶19包、白色粉末1 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附表一編號3 「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自均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惟被告該次持有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0包,純質淨重合計未逾20公克,是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0 包之行為,未構成刑事不法,揆諸前開說明,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0包自均不得宣告沒收,檢察官請求併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 ⒉犯罪事實㈡中,被告為警查獲時另扣得「附表二編號3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 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附表二編號3 「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自均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惟上開咖啡包內所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合計未逾20公克,是被告持有「附表二編號3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之行為,未構成刑事不法,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宣告沒收,檢察官請求併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 ⒊犯罪事實㈡中,被告為警查獲時另扣得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白色微黃結晶6 包、白色結晶13包、白色細結晶6 包,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附表二編號4 「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自均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惟被告另涉犯共同販賣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未遂,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74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18 號審理中,有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46 號刑事判決可考,是被告本案涉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部分,應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從而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5包與被告本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無關聯,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宣告沒收,檢察官請求併予宣告沒收,尚有未合。 ⒋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犯罪事實㈡中,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附表二編號5 管制藥錠」15顆,經送驗結果雖檢出5-Me0 -MIPT 、BK-MDEA 成分,然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毒品成分,有附表二編號5 「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又我國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持有管制藥品,是以上開藥錠非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無從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不受理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㈡所載之時間、地點,向向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50,000元之代價,購得「附表二編號1 第二級毒品咖啡包」6 包及「附表二編號2 第二級毒品藥錠」5 顆時,同時購得「附表二編號3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 包、附表二編號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5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罪嫌等語(下稱「本案」)。 ㈡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⒈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或販賣,適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員警於107 年7 月1 日下午5 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儷灣汽車旅館內,查獲蔡怡峰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得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販賣愷他命之人所使用,遂請蔡怡峰佯裝為購毒者,撥打上開門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談妥以新臺幣4,000 元之代價,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包。恰被告於同日晚間10時5 分前之某時,在桃園市中壢區凱悅KTV 內,欲向上述不知名之男子購買毒品,經該名男子告知有他人欲購買愷他命,如其願意前往交易愷他命,可以5 萬元之代價,購得原價6 萬元之愷他命25包、搖頭丸20顆、摻有毒品之咖啡包10包等毒品,被告竟意圖營利,與該不知名之男子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而允諾該名男子,並以5 萬元之代價購得上開毒品而持有之;隨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晚間10時5 分許,攜帶上開毒品前往桃園市○○區○○路000 號「海鄉園汽車旅館」112 號房,並將上述25包愷他命中之2 包交付予喬裝員警,喬裝員警於交付現金3,000 元予被告後,佯稱身上少1,000 元需回房取款,嗣再返回現場交付剩餘1,000 元予被告之際,經警當場表明身分而查獲,並扣得上開愷他命25包(即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5包),而涉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未遂等情,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8 月24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6832 號提起公訴,並於107 年8 月31日繫屬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746 號審理,嗣本院認定被告係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未遂罪,其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並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未遂犯行,於107 年12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 2年,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18 號審理中而未確定(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佐,且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6832 號起訴書、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46 號刑事判決書可查,茲因被告「前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未遂犯行與「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間具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為實質上一罪,而屬同一案件,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復以107 年度偵字第14025 號、第17538 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本案),並於107 年11月15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10月30日桃檢坤量107 偵14025 字第103255號函暨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是依前開說明,本案被告被訴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既為同一案件而經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本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次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 小時以上8 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第1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前開法律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始為刑事處罰對象,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逾20公克者,僅得課以行政罰,而無從以刑事罪責論處之,合先敘明。 ⒊被告持有之「附表二編號3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 包經送驗結果,該咖啡包內所含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合計僅為0.72公克,是被告持有「附表二編號3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 包之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本應為無罪之判決,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107年5月17日查獲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 出 成 分 │ 鑑 驗 報 告 │ ├──┼────┼───────────┼─────────┼─────────┤ │ 1. │褐色及米│陸包(驗前淨重合計貳拾│檢出第二級毒品3,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白色混和│伍點伍玖公克,純度3%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察局107 年7 月3 日│ │ │粉末 │,合計純質淨重零點柒陸│他命(3,4-Methylen│刑鑑字第1070049779│ │ │ │公克,驗餘淨重合計貳拾│edioxymethamphetam│號鑑定書(第二級毒│ │ │ │肆點玖陸公克) │ine、MDMA) │品3,4- 亞甲基雙氧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質│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淨重合計0.76公克)│ │ │ │ │西泮(硝甲氮平)(│ │ │ │ │ │Nimetazepam )成分│ │ │ │ │ │,純度未達1% │ │ ├──┼────┼───────────┼─────────┼─────────┤ │ 2. │粉紅色藥│貳顆(驗餘毛重合計零點│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 │ │錠 │肆柒肆零公克) │氧基安非他命(4-Me│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 │thoxyamphetamine、│台北107 年6 月4 日│ │ │ │ │PMA )、第二級毒品│UL/2018/00000000濫│ │ │ │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Methoxymethamphe│ │ │ │ │ │tamine、MMA )成分│ │ │ ├────┼───────────┼─────────┼─────────┤ │ │紫色藥錠│拾顆(驗餘毛重合計貳點│同上 │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 │ │ │捌陸壹柒公克) │ │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 │ │台北107 年6 月4 日│ │ │ │ │ │UL/2018/00000000濫│ │ │ │ │ │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藍色藥錠│貳顆(驗餘毛重合計零點│同上 │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 │ │ │肆肆柒玖公克) │ │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 │ │台北107 年6 月4 日│ │ │ │ │ │UL/2018/00000000濫│ │ │ │ │ │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3. │白色結晶│壹拾玖包(驗前淨重合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 │拾玖點肆捌柒零公克,純│命成分 │空醫務中心107 年6 │ │ │ │度94.8%,純質淨重合計│ │月11日航藥鑑字第10│ │ │ │拾捌點肆柒叁柒公克,驗│ │73033 號、第107303│ │ │ │餘淨重合計拾玖點肆貳貳│ │3Q號毒品鑑定書(純│ │ │ │玖公克) │ │質淨重合計19.0444 │ │ ├────┼───────────┤ │公克) │ │ │白色粉末│壹包(驗前淨重零點伍捌│ │ │ │ │ │玖零公克,純度96.9%,│ │ │ │ │ │純質淨重零點伍柒零柒公│ │ │ │ │ │克,驗餘淨重零點伍肆壹│ │ │ │ │ │零公克) │ │ │ └──┴────┴───────────┴─────────┴─────────┘ 附表二:107年7月1日查獲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 │ 鑑 驗 報 告 │ ├──┼────┼───────────┼─────────┼─────────┤ │ 1. │白色粉末│陸包(驗前淨重合計貳拾│檢出第二級毒品3,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捌點玖零公克,純度3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察局107 年8 月10日│ │ │ │,純質淨重合計零點捌陸│他命(3,4-Methylen│刑鑑字第1070068339│ │ │ │公克,驗餘淨重合計貳拾│edioxymethamphetam│號鑑定書(第二級毒│ │ │ │捌點叁肆公克) │ine、MDMA) │品3,4- 亞甲基雙氧 │ │ │ │ ├─────────┤甲基安非他命之純質│ │ │ │ │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淨重合計0.86公克)│ │ │ │ │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 │ │ │ │)(Nimetazepam )│ │ │ │ │ │成分,純度未達1 %│ │ ├──┼────┼───────────┼─────────┼─────────┤ │ 2. │螢光綠色│伍顆(驗餘毛重合計貳點│檢出第二級毒品3,4-│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 │ │藥錠 │陸伍伍零公克)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 │他命(3,4-Methylen│台北107 年7 月16日│ │ │ │ │edioxymethamphetam│UL/2018/00000000濫│ │ │ │ │ine、 MDMA) │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3. │褐色粉末│肆包(驗前淨重合計叁拾│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陸點貳壹公克,純度2 %│基甲基卡西酮(4-me│察局107 年8 月10日│ │ │ │,純質淨重合計零點柒貳│thylmethcathinone │刑鑑字第1070068339│ │ │ │公克,驗餘合計淨重叁拾│、Mephedrone、4-MM│號鑑定書(第三級毒│ │ │ │伍點柒壹公克) │C)成分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純質淨重合計0.72公│ │ │ │ │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克) │ │ │ │ │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 │ │ │ │)(Nimetazepam )│ │ │ │ │ │成分,純度未達1 %│ │ ├──┼────┼───────────┼─────────┼─────────┤ │ 4. │白色微黃│陸包(驗前淨重合計叁點│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結晶 │陸零肆零公克,純度99.9│命 │空醫務中心107 年7 │ │ │ │%,純質淨重合計叁點陸│ │月26日航藥鑑字第10│ │ │ │零零肆公克,驗餘淨重合│ │74031 號、第107403│ │ │ │計叁點伍伍柒玖公克) │ │1Q號鑑定書(第三級│ │ ├────┼───────────┤ │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 │ │白色結晶│拾叁包(驗前淨重合計拾│ │合計27.4561公克) │ │ │ │陸點壹肆肆零公克,純度│ │ │ │ │ │99.9%,純質淨重合計拾│ │ │ │ │ │陸點壹貳柒玖公克,驗餘│ │ │ │ │ │淨重合計拾伍點玖捌柒伍│ │ │ │ │ │公克) │ │ │ │ ├────┼───────────┤ │ │ │ │白色細結│陸包(驗前淨重合計捌點│ │ │ │ │晶 │零柒伍零公克,純度95.7│ │ │ │ │ │%,純質淨重合計柒點柒│ │ │ │ │ │貳柒捌公克,驗餘淨重合│ │ │ │ │ │計捌點零貳柒肆公克) │ │ │ ├──┼────┼───────────┼─────────┼─────────┤ │ 5. │藍色藥錠│拾伍顆(驗餘毛重合計伍│檢出管制藥品5-Me0-│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 │ │ │點貳零零壹公克) │MIPT成分、新興毒品│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 │BK-MDEA 成分(尚未│台北107 年7 月16日│ │ │ │ │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UL/2018/00000000濫│ │ │ │ │例所列管之毒品) │用藥物檢驗報告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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