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77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秉翊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688 號),被告自白犯罪(108 年度審易字第149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秉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條件向被害人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關於「點線面」之記載,均更正為「點線麵」;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秉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侵占明細」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基於單一行為決意,先後將其業務負責經手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代收款項侵占入己,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利,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業務上經手之代收款項新臺幣(下同)71,271元,所為實非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願賠償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損害,並已履行60,000元之部分財產上損害賠償義務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497號卷,第32頁、第34至36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念其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願賠償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損害,並已履行60,000元之部分財產上損害賠償義務等情,業如前述,堪認被告歷此偵審暨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為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並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上述調解筆錄成立內容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義務。若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揭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 被告本案侵占代收款項71,271元,屬犯罪所得,原應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此詳前述,且被告因上開調解所需給付之賠償金額尚逾於上開犯罪所得,縱被告未為履行,上開調解筆錄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是若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緩刑負擔條件 │ ├───────────────────────────┤ │陳秉翊應給付點線麵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99,449│ │元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如下: │ │陳秉翊於調解成立日期已給付60,000元整,其餘款項自民國10│ │8 年9 月起,至108 年12月止,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10,000元│ │整,最後一期即108 年12月給付9,449 元,匯入點線麵餐飲股│ │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