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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馮浩庭

  • 當事人
    謝和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79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和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136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和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和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晚間11時10分前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3465公克),並自斯時起持有之。嗣於108 年2 月15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該甲基安非他命 1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和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D-0000000 ,毒品編號:DD-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8 年3 月4 日UL/2019/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檢驗報告。 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斟酌被告之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結晶1 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檢驗報告在卷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又該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被告持有而為警查獲之毒品,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108 年度審易字第1805號卷第32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及用途 │ 鑑 驗 報 告 │ ├────┼───────┼─────────┼────────────┤ │結晶 │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零點參肆陸伍公│安非他命成分,被告│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8 │ │ │克) │持有為警查獲之第二│年3 月4 日出具之UL/2019/│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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