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張明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80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075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明宗犯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張明宗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 項未經公司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未經設立登記,即擅自以上開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業務,破壞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並足以造成交易秩序之危害,惟念及被告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犯罪行為對商業秩序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0754號 被 告 張明宗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明宗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德邦物流公司)負責人,因不堪其公司名稱與大陸地區知名物流業者「德邦物流」同名之累,致誤撥至公司之貨物查件電話不斷,影響公司營運,其明知未辦理「菜鳥物流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竟仍基於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犯意,自民國107 年5 月25日某時,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某處,以通訊軟體微信委由在臺不知情之龍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韻公司)業務人員張竣凱,將德邦物流公司網站( 網址:http ://www .db-lgs .com) 網頁所載公司之名稱由「德邦」變更為「菜鳥」2 字,復自107 年8 、9 月後某日起,於前揭網站以「菜鳥物流有限公司」名義、桃園市○○區○○路000 巷0 ○0 號為服務中心、市話門號00-0000000為客服專線,在臺對外經營兩岸三地貨物運輸業務。嗣於107 年11月23日,陳俞均因其母於臉書購物後,品質未達預期欲為退貨,經以前揭市話門號及2 次電子郵件聯繫「菜鳥物流有限公司」人員,要求協助退貨退款,均未獲善意回應,投訴無門,乃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陳情,惟因查無「菜鳥物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而函轉經濟部查處。 二、案經經濟部轉法務部檢察司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㈠ │被告張明宗於本署偵查│訊據被告張明宗雖坦承於上揭│ │ │中之供述 │時、地以微信通知在臺之證人│ │ │ │張竣凱將「德邦」物流公司網│ │ │ │頁公司名稱變更為「菜鳥」,│ │ │ │並自 107 年 8 、 9 月後某 │ │ │ │日起,公司網頁名稱更為「菜│ │ │ │鳥物流有限公司」之事實,惟│ │ │ │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之犯│ │ │ │行,辯稱:伊覺得這個網站只│ │ │ │是讓客戶去查詢,伊不會在上│ │ │ │面招攬任何業務,就只有查詢│ │ │ │功能等語。 │ │ │ │ │ │ │ │ │ │ │ │ │ ├──┼──────────┼─────────────┤ │ ㈡ │證人即龍韻公司業務人│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親自以│ │ │員張竣凱於本署偵查中│微信指示證人張竣凱,將德邦│ │ │之證述 │物流公司網站公司名稱由「德│ │ │ │邦」變更為「菜鳥」 2 字, │ │ │ │證人完成變更後,即回報被告│ │ │ │,公司名稱已變更為「菜鳥物│ │ │ │流有限公司」,被告未為反對│ │ │ │意見,且公司名稱事後係回復│ │ │ │為德邦物流公司,並非「菜鳥│ │ │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之事實。│ │ │ │ │ │ │ │ │ │ │ │ │ │ │ │ │ ├──┼──────────┼─────────────┤ │ ㈢ │經濟部107 年11月30日│1 、證明自稱「菜鳥物流有限│ │ │經商字第1070074 4150│ 公司」者,未經辦理公司 │ │ │號函文暨附件交通部公│ 設立登記即以公司名義對 │ │ │路總局函文及陳俞均陳│ 外經營物流託運業務,致 │ │ │情書、菜鳥物流公司網│ 影響消費者權益之事實。 │ │ │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2、證明被告以「菜鳥物流有 │ │ │網頁、108 年1 月15日│ 限公司」名義,經營兩岸 │ │ │經商字第10700106080 │ 三地貨物運輸業務,並以 │ │ │號函文 │ 桃園市蘆竹區新生路278 │ │ │ │ 巷1 之1 號作為服務中心 │ │ │ │ 、市話門號00 -0000000 │ │ │ │ 作為客服專線對外經營業 │ │ │ │ 務之事實,足見被告辯稱 │ │ │ │ 前揭網站僅供客戶為貨物 │ │ │ │ 查詢,並未對外經營業務 │ │ │ │ 等語,顯係卸責之詞,委 │ │ │ │ 不足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㈣ │被告與證人張竣凱之微│證明被告親自以微信指示證人│ │ │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暨│張竣凱,將德邦物流公司網站│ │ │本署 108 年 2 月 18 │網頁公司名稱「德邦」變更為│ │ │日當庭之勘驗筆錄 │「菜鳥」 2 字之事實。 │ │ │ │ │ ├──┼──────────┼─────────────┤ │ ㈤ │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設立│佐證被告為德邦物流公司登記│ │ │暨變更登記表、菜鳥網│負責人及菜鳥網路科技有限公│ │ │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登│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被告既│ │ │記查詢網頁及被告個人│身為公司登記負責人,當知公│ │ │戶籍查詢資料 │司設立登記前,就公司名稱均│ │ │ │需經過主管機關踐行查名程序│ │ │ │,不得與他公司使用同一名稱│ │ │ │,核准後,方得以該名稱辦理│ │ │ │設立登記繼而對外營業,且不│ │ │ │同公司間各自享有獨立法人格│ │ │ │,被告未遵循前開規定,恣意│ │ │ │以未設立之公司名稱「菜鳥物│ │ │ │流有限公司」對外營業,顯有│ │ │ │違反公司法之故意及犯行甚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公司法第 19 條第 1 項未經公司設立 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條第 2 項 前段處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檢察官 黃瑞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佳伶 所犯法條: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